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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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89.3.2校務會議通過92.12.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4.3.31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7.6.12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設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校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捐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代辦業務

2、收入。(九)投資收入。(十)其他收入。三、本校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二)研究支出。(三)推廣教育支出。(四)建教合作支出。(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六)投資損失。(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四、本會任務如下:(一)本校教學、研究與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二)校區建築及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三)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四)校務基金開源措施之審議。(五)校務基金經濟有效節流措施之審議。(六)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七)第13條第1項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八)其他關於校

3、務基金收入、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五、22本會置委員9至15人,由校長任召集人,校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六、本會委員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七、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但為使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前項但書人事及行政費用,由校務基金中非屬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之經費支應。八、本會下設經費調度小組,由總務長(兼組召集人)、事務組長、出納組長、會

4、計主任及財務管理專家1位組成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如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但經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校長應於10日內召開臨時會。十、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十二、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須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本校相關單位須擬具開源節流措施,並提報本會審議通過後方得執行。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須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

5、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仍須受教育部之監督。十三、本校相關單位須訂定校務基金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規定,提報本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前項收入之範圍如下:(一)捐贈收入:本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本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本校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

6、本校為外界提供訓練、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五)投資取得之收益:本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之1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十四、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屬非指定用途者,為增加投資效益,由本會擬定年度運用計畫,經經費稽核委員會審定後,得以下列方式管理:(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22(三)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設資。十五、第13條第2項所定各種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須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建教合作收支,須依建教合作機構之規定或契約辦理

7、。   前項所列各項收入之收支預計表、收支決算表,連同相關書表及全校收支財務報表,須送本會及教育部備查,並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十六、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為現金時,須確實交付本校收受;為現金以外者,須確實點交,屬不動產者,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項現金以外之捐贈收入,須依相關財務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十七、本校收受之捐贈,須全數撥充校務基金,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由本校統籌運用;收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須與本校校務有關,並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十八、校務基金之場地設備管

8、理收入,須由本校統籌運用,並得提撥一定比率分配至管理單位。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有賸餘為原則,並須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本校資源情形,由本校先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節餘款,得由本校及負責辦理之系(科)、所等單位支配運用。   前二項提撥比率及前項節餘款運用原則,須於第13條第1項之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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