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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2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秘書室通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五項自籌收入相關法規(97.7.11)壹、收支管理要點一、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2頁二、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捐贈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要點………第5頁三、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場地設備管理收支管理要點………………………第9頁四、國立臺北護理學院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第10頁五、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13頁貳、相關辦法一、【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校務基金募款辦法】………………………第16頁二、【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接受捐贈感謝辦法】…………
2、……………第18頁三、【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場地使用及管理施行細則】………………第20頁四、【國立臺北護理學院推廣教育激勵要點】…………………………第21頁五、【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23頁六、【國立臺北護理學院特優教師獎勵辦法】…………………………第25頁七、【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新興工程支應原則】…………………………第27頁八、【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公務車輛採購及租賃作業要點】……………第28頁九、【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進用實習課程教學人員要點】………………第29頁十、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
3、施要點………第32頁十一、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支用注意事項……………第37頁15國立臺北護理學院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96年10月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97年7月1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一、國立臺北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訂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包括:(一)捐贈收入。(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
4、四)建教合作收入。(五)投資取得之收益。(六)學雜費收入。三、捐贈收入依本校「捐贈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要點」辦理。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依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支管理要點」辦理。五、推廣教育收入依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辦理。六、建教合作收入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辦理。七、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各種經費:(一)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二)辦理第二點前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三)講座設置經費。(四)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金。(五)出國旅費。(六)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
5、及全時租賃費用。(七)新興工程經費。(八)其他應規範之經費支出。八、第七點前四項支出總金額以第二點經費來源總額50%為上限,惟衡酌學校財務狀況於不發生短絀及不增加國庫負擔之前提下辦理。但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僅得於五項自籌收入中(不包括學雜費)支領相關工作酬勞。並由本校會計室負責帳務處理,其控管單位及管控程序如下:(一)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編制外人員人事費,以不超過第二點經費來源之比率40%為上限,並由人事室控管,依會計程序15辦理。(二)行政人員工作酬勞須以辦理第二點前五項自籌收入業務且具有績效為限,以不超過
6、第二點經費來源之比率3%為上限,且僅得於五項自籌收入中支領,未包括學雜費收入在內,每月支領不得超過其專業加給之60%比率,並由相關權責單位及人事室控管,依會計程序辦理。(三)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之獎金及補助,以不超過第二點經費來源之比率4%為上限,並由教務處、研發處控管,依會計程序辦理。(四)講座設置經費,以不超過第二點經費來源之比率3%為上限,並由人事室控管,依會計程序辦理。前項所訂各項經費百分比上限得應各權責單位業務需要,於年度內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比率上限之原則下相互流用,各單位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所需人事費支出之比率。九、本校編制外人員包含校
7、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之薪資及聘僱程序,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要點」、「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進用實習課程教學人員要點」之有關規定辦理。十、本校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金之給與應依「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激勵師生研究發展補助辦法」、「國立臺北護理學院特優教師獎勵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十一、本校以自籌款支應出國旅費,應依「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之有關規定辦理。十二、本校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全時租賃之經費支出及管理原則依
8、「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採購及租賃車輛原則」訂定「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公務車輛採購及租賃作業要點」之有關規定辦理。十三、本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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