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益冲突看医药产品推广行为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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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利益冲突看医药产品推广行为之规制[摘要]医方从医药产詁推广行为屮所获利益与患者最佳健康利益之间存在明确的利益冲突。推广行为加重医方职业道徳规范与职业利益之间的张力,挑战医生口律与职业精神,更于实质上侵害患者及公众健康权益,因而既无法从理论上自证其止当性,在实践中更远非必要。为了冋应利益冲突并切实保护患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中已确立的禁止性规定,并可适当借鉴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日本等的治理经验,対推广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关键词]医约产品;推广;利益冲突;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5)

2、02-0022-07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9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了一张人民币30亿元的“天价”罚单,因被告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推广药品,采取支付差旅费、讲课费等多种形式向多家医疗机构从事医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巨额贿赂①。像葛兰素史克这样以行贿方式进行医药产品推广②、促进医生处方和产品销售在中国医药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③。除了直接塞给医生“真金白银”Z外,现今医药产品推广Z形式不可谓不丰富:请客送礼、学术代笔、聘任顾问、会议旅游等等,不可胜数,并且越来越多地披上了学术、咨询、教学、科研、感情交流的外衣,因而成为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同时

3、,确实又有不少医生、企业、学者认为,医药产品推广能够帮助医生掌握最新的医学信息,从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④。然而,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与“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Z间“任何名义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都是被禁止的。此种“任何名义”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显然包括诸如“请客吃饭”、“顾问咨询费”、“参会车马费”等等各种形式与名冃。但有趣的是,2002年出台的下位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①却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概念限缩②为“日的在于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

4、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监管上的模糊、立法中的矛盾,根源在于对医药产品推广的属性没有进行详尽地梳理③。具体而言,医药产品推广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药甜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为便于讨论,以下简称企业方)与“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为便于讨论,以下简称医方)是否可能存在正当与必要的利益往來?只有在探讨和厘清医药产品推广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之上,在监管实践与立法所牵涉的具体行为中划定法律边界或尝试界定“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之概念才冇意义。本文从利益冲突视角分析认为,医药产品推广并无正当性与必要性。二、利益冲突视角下医

5、药产品推广行为大陆法社会学学者对利益冲突的定义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孑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④。我国台湾地区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中则将利益冲突定义为: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比较而言,大陆定义显然冇着更广阔丰富的内涵。本文在此采用相对狭义的(或者说限定于职业领域的)台湾地区定义,这也与国际上对利益冲突(conflietofinterest)的通常理解相一致。利益冲突可以看作是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利益间的张力在个人或组织上的呈现。从实务角度看,利益冲突与专业服务领域的职业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政府公职

6、、法律服务、医药卫生等行业中十分常见,如政府官员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因委托人利益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间产生冲突而降低其服务品质;又如医生因多开某种药品可以获得回扣而大肆在临床使用该夯品等。探讨各利益相关方的地位与法律关系、检视利益冲突,是西方学者梳理医药推广及其规制议题的常用研究范式⑤。医生与患者间的法律关系具冇一定的特殊性,但本质上讲,医方必须服务于患者的最佳健康利益。在医患关系之中,患者高度依赖于医生的医学专业知识以了解疾病、选择最优治疗方案,医生对患者的治疗方案和用约通常享有极为重要的话语权。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医

7、方道德风险显然应当加以防范,以达成患者最佳健康利益。同时,这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医患双方对于医学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更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调整医疗行为的大量法律法规实际上带有鲜明的公法性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平等主体Z间口愿发生的法律关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该法中同时规定了若干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实践中,以“病人为中心"(Patient-centered)的理念既是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业界广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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