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期待终结“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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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指导”:期待终结“同案不同判”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证据,由不同的法官来裁判,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案不同判”怪象让老百姓心存疑惑的同时,也让法律不时陷入尴尬的境地。从2002年起,各地法院开始陆续尝试改变“同案不同判”的改革,最高法院还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写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期望通过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树立起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板”,來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从而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减少和终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一步。“同案不同判”怪象丛生2

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女司机撞死劫匪案”作出判决,认为女司机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相比龙女士来说,湖南省长沙司机黄中权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同样是在5年前,的哥黄中权为追冋被歹徒抢走的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驾车追赶刼匪过程中撞死了刼匪,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同样的事件一一驾车途中遭遇劫匪,并且在追赶劫匪过程中都造成劫匪死广,两次判决的结果却差异巨大,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因判决结果有天壤之别,法院判决陷入争议。这在民商事案件中同样无法例外。2005年4月25口,辽宁

3、省铁岭市银州区,王敏忠祖孙二人穿过大面积破损的防护网,在铁路旁玩耍时,被疾驶而过的火车撞倒,同时身亡。事后,沈阳铁路局认为这起惨剧系二人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受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一次性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死者家属不服,随即把沈阳铁路局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受害人家属败诉,沈阳市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后,和王敏忠祖孙二人被火车撞死案类似的一起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2007年3月1日,范红在穿越铁路人行过道时,被呼啸而过的N144次列车撞飞,不治身亡。其丈夫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29口,沈阳市

4、中级人民法院对范红案作出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同样的火车撞人事件,同样在辽宁省,被告同样是沈阳铁路局,同样是由于防护措施的损坏,这起案件和范红案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一一个是铁路部门免责,一个是铁路部门被判赔20万元。如果说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还可以“拿各种理由來搪塞”的话,那么同一个法院対证据相同、法律事实完全相同的案件却作出不同的判决,就让人有点哭笑不得了。闫锤刚和耿兰兴两人都是奥钢公司职工。2007年2月,奥钢公司先后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承诺将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和补偿金等在当年5月底前付清。但后来奥

5、钢公司给两人结算时,只付了拖欠的工资,而未付加班费和补偿金。2007年6月29口,闫踵刚和耿兰兴两人请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附近一家律所的同一名律师代写了起诉状,除了索赔数额和争议纠纷发生时间略冇差异外,两份起诉状格式相同,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如出一辙,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也完全相同。随后两人同时向丰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凑巧的是,两起案件同为丰台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审理。而口两起案件都由同一名陪审员全程参与审理。2007年11月13日,北京丰台区法院判决耿兰兴胜诉;一个月后,丰台区法院判决闫镭刚败诉。闫锤刚和耿兰兴两人说,这两份判决书让他们看

6、得“头都大了”,两人一时弄不清谁对谁错。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对同案不同判的现状感到十分忧虑。他说:“过去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你判你的,我判我的,一些法官去年判的案子,今年就忘了,结果就作出完全不一样的判决来,这种情况必须改变。”“案例指导”在争议声中尝试英实,司法活动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由来已久。1998年,郑州市市民葛锐提起的三起索赔案,成了屮国法院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的导火索。这一年,葛锐发现一种假药在郑州市各药店出售,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的3家夯店购买了3份同品牌假药,然后按照哪里购买哪里起诉的原则,

7、分别向三个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双倍赔偿。但是,判决结果讣葛锐尴尬异常,3家法院给出了3种不同的判决:管城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称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邙山区法院也驳冋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而中原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故宣判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葛锐拿着判决书问中原区法院院长李广湖:“同样的买假索赔案,提供的证据也一样。为什么判决的结果相差这么大?”李广湖陷入了沉思:“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止的一个“

8、默认点”,人们不能容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法律条文的弹性规定,使裁判案件的尺度和依据丧失了统一性。于是,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个人理念和判断标准,不同的当事人可能承受不同的裁判后果,就无法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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