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案不同判”的反省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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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案不同判”的反省与思考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司法与民意是一对平行线,二者只能无限接近,却不可相交。反映在现实层面上,司法公正与否体现着法律效果,民意哀怨如何体现着社会效果。两个效果要统一,就要求司法与民意这对平行线尽可能的接近乃至重合。然而,这几年屡次不断出现的一些于法相左、民怨载道的案例,使得司法与民意这对平行线逐渐脱离了他们各自的轨迹,出现了“撞车”的局面,“同案不同判”便是这车祸的幕后推手。本文从“同案不同判”的概念谈起,列举了典型案例,从而引发了笔者对“同案不同判”的反省和思考,重点探讨了解决这一现象的几点建议,抛砖引玉,

2、以期努力实现“同案同判”。  一、“同案不同判”概述及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是通俗的说法,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与之类似,还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执、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价等表达,都是对于司法领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同案”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判断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近;二是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如果两个诉讼标的或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结果主要方面不一致甚或相反,即属于“同案不同判”。尽管“同案同判”作为司法基

3、本原则被普遍接受,但放眼我国司法现状,“同案不同判”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庭室,甚或在很短的时间段里相同庭室的不同法官之间还是普遍存在的。  典型案例如许霆案和与之高度一致的何鹏案。许多人都认为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同是针对ATM机,同是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再如,前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4、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民事案件方面,如王海打假索赔系列案,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一个法院以王海是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确定性,难免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这还不算完,激起社会一片哀怨的最终导火线要数云南“赛家鑫”案。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

5、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而备受关注的李昌奎案则经历了由“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一波三折”: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8月22日经云南省高院再审后终于尘埃落定,身背两条人命的案犯李昌奎最终又被改判为死刑。均属故意杀人案,且对比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有过之而无不足,先后的判决却何故如此让社会难以接受?若不是社会舆论的压力,又

6、会是怎样一个结果?种种质问发人深省、让人思考。  二、“同案不同判”产生原因  思来想去,当下“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原因,大致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我国立法模式固有的缺陷。我国奉行成文法模式,制定法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一是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弹性语言表达法规发条容易引起歧义,这一弊端在法律实践中无法回避,司法裁量不得不借助于法官对这种不确定和模糊之处进行解释。二是制定法的抽象性导致原则条款大量适用,法官在运用法律规则审判时,不可避免的要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推理,当法官以法律原则为理解法律和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点时,不同的法院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和推理,而

7、不同的法官也会因为知识、性格、经验的不同对同样的案件作出不同的理解和推理而导致不同的判决。三是制定法本身的迟钝和滞后性,正如梅因所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的走在法律的前面”。这使得法院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一方面,法院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审判;另一方面,如果受理却又确实面临无“法”可以的困境。在此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  第二、法官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现存的立法模式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在法律不甚明确之处,依赖于法官必要的解释和推理,而法官由于业务素质、知识结构、性格经验等不同,直接导致了法官运用法律

8、审判时对法律解释和推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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