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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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01年第12期江西社会科学JiangxiSocjaIScjences历史研究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措施及其特点●章翊中1,张竞华2(1.南昌职业技术师院,江西南昌330013;2.南昌市第二十一中学,江西南昌330008)【摘要J明初官场承袭元未怠于政事、贿赂清托的恶习,贪污之风卜分严重。明太祖未兀璋为r巩固新生政权,采取系列措施整顿吏治在严刑酷法而前,官吏雨足而妒,史治H渐清11Jj.本文令研论述了朱元璋史治措施的内容、作厢及其特点.,I关键词】明太祖;朱元璋;史治措施;特点’【中图分类号JK248.II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4—5

2、l8x(2001)12—0045—04明朝建立之初,官场上下承袭了元末怠于政事,贿赂请托的恶习,以致“掌钱谷者盗钱粮,掌刑名者出入刑名”,¨’贪污腐败风气十分严重。面对这种局面,朱元璋一方面实行让步政策,安抚百姓,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刀阔斧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采取系列措施整顿吏治。一、明太祖朱元璋的吏治措施(一)制定法规,重典治吏。,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令左丞相李善长为议律官,“定律以绳顽”,制定《律令》,后又对其加以修改,于洪武七年(1374年)制成《大明律》,在执行过程中,“律条犹有未当者”,中间又几经补充完善,于洪武三十年正式

3、颁布实施。它是明初统治者在总结了唐代以来统治经验基础上精心制定的一部刑律规范。朱元璋犹嫌不足,指派手下收集了一万多个刑事案例,指导编撰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同时还以敕、令等形式颁布了一系列的其它法律条文,作为《大明律》的补充。从内容来看,这些法律典籍、文件、除了若干治民的条例外,其中大部分是有关吏治的措施:在这些吏治措施中,它们又偏重于惩治官吏的失职、渎职以及打击官吏经济犯罪两大方面,且处罚十分严厉,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l、严惩失职、渎职行为。官吏的失职、渎职,将直接降低行政效率,影响国家机器的运转。为此,

4、《大明律》要求官吏恪守职责,对“无故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应宿不宿”、“漏使印信”等失职行为都规定了相应处罚条例。例如,它规定,各级衙门对外出具的文书没有加盖官方的印鉴,妨碍军国事务者,斩。又如,《大明律》卷二《吏职律》规定:“凡官吏擅离职役者,笞四t,苦避难因而在外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因为官吏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会影响行政工作,故要根据不同情况及造成后果之大小而予以刑事处罚。2、严厉打击贪污受贿。针对明初官吏贪污受贿的不良风气,《大明律》对官吏的经济犯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大明律》“附除钱粮私下补数

5、”条中就规定:“凡各衙门及其仓库,但附余钱粮,私下销补别项,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主守将增出钱粮,须要尽实报告事故亏损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折银达四十两,即要判处斩罪,其处罚不可谓不重。此外,《大明律》还将受贿行为分为枉法与不枉法两种,两者处罚轻重有明显区别。受贿枉法吏达一百二十贯处绞刑,官达八十贯处绞刑,如受贿不枉法达一百二十贯者,不论是官是吏.均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与《大明律》一样,《大诰》也有许多对官吏经济犯罪实行严厉制裁的内容。《大诰》总共有236条.其中有关官吏的就有150条,制裁官吏的条文远比《大明律》

6、苛严.一些前人已废除的肉刑,如凌迟,墨面文身等,《大诰》统统加以恢复,朱元璋甚至还创立了“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银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11I.并f作者简介1章翊中(1948一),江西临川人。南昌职业技术师院政史系副教授。张竞华(1949一),江苏南京人。南昌:十—一中一级教师。45万方数据将他挂在宫府公座两旁,以此震慑官吏,其手段虽E=I残酷,但不可否认,这些制裁措施对打击贪官污吏的嚣张气焰,扭转腐败风气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官吏的监察。法律的制定,只是做到有法可依,但是能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7、究,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制度是否合理与完善。严密的监察制度,可使官吏廉政勤政、奉公守法。反之,则会出现吏治败坏,严重者将导致政权的覆灭。朱元璋深诸个中道理,明朝立国后便建立了一套包括都察院、六利·和提刑按察司在内的监察系统。这个系统规模庞大,结构严谨、人员充足,既互相配套,又互相制约,且监察有效,从而为明初的吏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1、都察院的建置。早在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曾仿唐宋旧制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各一人.从一品作为御史台的正副长官,下设多员附吏。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在废除中书省时.将御史台一并撤销,到洪武十五年

8、(1382年),又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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