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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总局稽查考试三科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第六章营业税检查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六章营业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营业税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与纳税期限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征税范围的区分和计税依据的检查。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政策依据1.一般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i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讣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岀境旅游;(4)所转讣的无形资产在
2、境内使用;(1)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2)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岀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3)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2.特殊规定(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营
3、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増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壇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4)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4、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二)会计核算会计制度规定,营业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常见涉税问题1.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
5、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3•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四)主要检查方法1.通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内容,确认冇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经营范围,结合营业税税廿界定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于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注重实地核查,界定其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是否是营业税纳税人。如某市居民王某未办理经营手续举办计算机培训班,2
6、006年收取费用100000元。王某向学生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列举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2•检杳纳税人的账簿、合同类资料等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的貝体经营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对于混合销售业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为
7、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俏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俏售货物的混合俏售为増值税纳税人。1.对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检查吋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划分清楚。如果纳税人能将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口J以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壇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将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则一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屈征收机关确定。2.对承包经营的行为检查合同类资料,看其中的约定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承包方以岀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
8、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如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征税;否则,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政策依据1.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丁一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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