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营业税检查方法(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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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营业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营业税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与纳税期限的检杳,重点内容包括征税范围的区分和计税依据的检杳。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政策依据1.一般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一条)在我国境内捉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捉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1)境内保险机构捉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

2、货物捉供的保险业务;(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2.特殊规定(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

3、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増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壇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4)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冇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二)会计核算

4、会计制度规定,营业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常见涉税问题1.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3•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四)主要检查方法1.通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内容,确认冇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经营范围,结合营业税税廿界定是否属于营

5、业税的应税行为。对于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注重实地核查,界定其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是否是营业税纳税人。如某市居民王某未办理经营手续举办计算机培训班,2006年收取费用100000元。王某向学生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列举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合同类资料等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的具体经营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对于混合销售业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

6、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为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俏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俏售货物的混合俏售为増值税纳税人。2.对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检查时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划分清楚。如果纳税人能将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口J以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将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则一•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屈征收机关确定。3.对承包经营的行为检查合同类资料,看其中的约定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承包方以岀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

7、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如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征税;否则,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政策依据1.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十一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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