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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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汤维建沈磊提要:诉权是国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行使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原因。司法实践小,滥用诉权的现彖比较突出。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权的本旨,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耍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加以规制。权利实乃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在现代法治体系Z下,任何权利皆不得滥加行使,这反映了人们对传统的绝对自市主义权利观的扬弃。対权利滥用的认识过程肇始于民事实体法领域。其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经历了在法律形式上由判例向成文法发展,在立法例上由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发

2、展,在适用对象上由物权向一切权利发展的过程,逐步发展成为民事法律当中的車要原则。[1]与此同时,基丁•“权利人滥用权利为受害人的利益Z间的联系不仅局限于实体上,还包括诉讼上的利益”的认识,权利滥用逐渐超出了传统的财产法范畴,而兼具程序意义的色彩。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急速增长,纠纷的类型日渐多样化、复杂化。在司法制度所承受的压力持续加人的形势下,民事诉讼领域的权利滥川引起了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1998年10月,国际诉讼法学会在美国新奥尔良召开了以“滥用程序权:程序公正的比较法标准”为主题的会议,专门就民

3、事诉讼领域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行了研讨。在会议论文集中,滥用程序权(注释1:国内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将APR译为“滥用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诉讼权利”通常被理解为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上述译法有欠妥当,易造成対APR概念理解的偏差。)的具体形态被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即“滥用诉讼”•“滥用特定程序制度”。[2]其中,“滥用诉讼”专指对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的滥川。根据滥用诉讼的主体的不同,乂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原告“滥川起诉权”与被告“滥川防御权”。而“滥用特定程序制度”则

4、主要指的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各诉讼主体对具体的诉讼权利的滥川,例如当事人的才厉行为、不合理的重复性动议等。由于这些具体的诉讼权利通常是与某项特定的程序制度相联系,因此被称为“滥用特定程序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加关切程序保障,更加突出当事人的主休地位,初步完成了对职权制模式的改造。但另一方回,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滥用程序权的现象,引起学者的忧虑。[3]针对实践中较为严至的诉讼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专门就其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注释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

5、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对程序权的滥用使尚处于观念、功能以及审判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法院面临沉重的负担,也给学者和改革决策者提出了新的难题。滥用程序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文主要对其屮滥用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在诉权保障与合理行使Z间找到恰当的平衡。一、诉权与滥用诉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处于联结国民与国家、贯通实体法与诉讼法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在以公力救济为主导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中,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有义务为其国民提供充分的、有保障的救济途径,国民得享有以此为内容的基

6、本权利。换言Z,诉权集中体现了普通国民与法治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诉权体现着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诉权理论的起点在于冋答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是来源于实体法,还是来源于诉讼法,抑或是其他。以之为基础,学理研究更进一步的任务是解释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换言Z,任何诉权理论所代表的诉讼观,都休现着对于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的不同认识。(一)“滥川诉权”能否成立基于诉权的上述特性,冋答诉权是否存在被滥川的可能就成为研究相关问题的起点。如前所述,诉权与宪法性皋木权利的保障之间密不可分,保障诉权的行使与“接近正义”、法律的

7、正当程序有着内在的关联。以此为背景,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对诉权的行使是以宪法作为最终保障的,那么就不会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理由如下:(1)诉权的宪法性保障要求不断扩充对程序的保障手段,加强对程序的影响力度,而这■承认民事诉讼中存在诉权滥用是根本矛盾的;(2)诉权的宪法保障处于不断发展状态,其在某些具体场合下的范围尚难确定,如果认可滥用诉权的存在,可能会限制诉权的宪法保障的全面发展。[4]笔者不否认从宪法基本权的高度保障诉权行使的积极意义,但是将宪法保障作为否认滥用诉权客观存在的根据则是不足取的。首先,滥用诉权本身并不

8、是一个口相矛盾的概念,诉权可能在不同目的的指导下以多种方式行使,因此区分“适当行使诉权”的行为和“滥用诉权”的行为之间的界限仍然是可能的。其次,滥丿u诉权与宪法保障之间并没佇内在的矛盾,受到宪法保障的权利同样可能在非正当的ri的的驱使下被滥用,“滥用起则保障止”。再次,强调诉权的宪法保障,意在突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止当性,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享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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