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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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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与刑事赔偿责任问题研究第一部分不起诉的概念一、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一)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1、我国古代有关法律文件屮的不起诉思想不起诉主要体现了惩罚与宽人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精神。我国古代虽有“严刑峻法”、“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但也有“因吋而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就是不起诉的思想渊源。“因时而赦”即根据形势而宽免刑罚。我国古代赦的种类很多,如大赦、特赦等,赦免的作用在于“赦而散之”,实际上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分化瓦解。此外,古代对证据不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当而乂不能互相否定的疑案,也存在“罪疑惟轻,功疑为重”的思想,即对有疑罪的从轻处理;对有功劳有怀
2、疑的应从重奖励。又如《礼记、王制》记载:“疑狱,汜与众共Z。众疑,赦Z。”即对于疑案要征求大家的意见,如果大家都认为证据不足,就赦免他。这是“存疑从无”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思想萌芽。2、建国后的不起诉制度早在民主革命吋期的有关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就有记载。如1948年11月30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就规定了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具行为不成立犯罪等,再则纵系罪犯,而以不起诉为适当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司法方面不得干涉。”这里的不起诉包括存疑和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和
3、构成犯罪酌情不起诉三种形式。1954年和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都対此作了规定。免了起诉是我国司法实践独创的一•个制度,它诞牛?于我国肃反运动的司法实践,确立于审判日本战犯的立法。1956年4月25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口木侵略屮国战争屮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屮规定: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木战争犯罪分了,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1979年7月7日颁布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也就是说,我国79刑事诉讼法屮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与不起诉制度并存,该法在第11条、1
4、02条和104条屮对不起诉的条件、复议、复核及申诉的程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不起诉制度。由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在着不经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就定公民有罪,不符合法制原则,另外免子起诉由人民检察院一家作出,缺乏应有的制约、限制,甚至剥夺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此,修改示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此免予起诉制度废止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进一步走向民主法制的又一重耍体现。1996年修改示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予起诉的同时,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扩人了不起诉的范I韦I,
5、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核,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白由裁最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全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使不起诉制度进一步完善。(二)国外的不起诉制度研究我国不起诉制度仅看到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不够的,还要看看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对以扩大视野、开拓思路。1、英国的不起诉制度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该案件符合公共利益,他才应该被起诉”。英国的警察部门对案件侦察终结后,凡是认为应该起诉的案件必须移交检察官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检察官在审查吋,主要考虑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案件的起诉是否符合公
6、共利益,如对未成年人的初次犯罪案件或者由于家庭纠纷一时激忿而引发的犯罪案件,检察官冇是否提起公诉的自由裁量权。据冇关资料统计,在英国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后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占12%,其屮70%是因证据不足;30%是检察官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而决定不起诉。2、美国的不起诉制度美国的刑事诉讼屮没有白诉案件,虽然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但是是否提起诉讼,要经过法定程序。联邦和半数的州,对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供起诉书草案和有罪证据,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人陪审团经过审查、评议和投票表决,如果有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应当提起诉讼
7、,就批准起诉;如果冇半数以上的大陪审团成员认为不应当提起诉讼,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山检察官自行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3、徳国的不起诉制度徳国的起诉程序与我国不同,它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作为侦杳终结的一种结果。侦杳和起诉一起组成审判前程序。德国检察官的刑事诉讼中的职责Z—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官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认真审査,如果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定条件认为法院不必要给了处罚,则经管辖法院同意可以不起诉;如果公诉已经提起的,经检察院和被起诉人的同意,在法院审判前可以随时撤销案件,这种提起公诉后检察院还可以作岀不起诉决定的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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