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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问题探析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制约公权力依法行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缺漏也逐渐显现出来。木文仅就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于实务有所裨益。一、存疑不起诉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而对于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存疑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规定了存疑案件“证据不足”的四项标准:第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屈实的;第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第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第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以上四项标准中,除第二项外,其余三项均是证据本身的不足,需要检察官依据经验和相关的规定
3、来加以认定,这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当的自由裁量权,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做出判断,行使不起诉决定权。(二)处分上的程序性存疑不起诉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预想之外的问题,如证据发生变化、遗失等,从而不得已对案件做出的程序上的处理,非实体上的处分,倘将来发现符合起诉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起诉,并无须对先前的存疑不起诉做出否定的评价,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也即。存疑不起诉仅仅是程序上的一种处理。(三)法律上的推定无罪性存疑不起诉体现了“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体现。但是,存疑不起诉只是在法律上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4、在实质上并不一定就表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此时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是处于一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状态。(四)诉讼程序的终止性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对未经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因此不起诉决定就表明刑事诉讼将不会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审判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是存疑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五)法律效果的相对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具备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其并不是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若以后符合起诉的条件,是仍然可以继续起诉的,并不因为先前的不起诉决定确认其无罪而丧失起诉权
5、。二、当前法学界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问题的不同认识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存疑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屮因错捕错诉引发的刑事赔偿又屡见不鲜,对存疑不起诉是否应该予以国家赔偿成为理论和实践当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当前司法界和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儿种不同的认识:(-)存疑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应当赔偿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存疑不起诉作为一种处理决定,从法律上推定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实际上是对以前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否定,可以理解为是对“错误逮捕”的一种确认,给予国家赔偿
6、,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改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不应予以国家赔偿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存疑不起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不同于“没有犯罪事实”,而是介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之间。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存疑不起诉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存疑不起诉不能完全等同于检察机关的逮捕错误,不应赔偿。(三)对存疑不起
7、诉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赔偿或一概不赔偿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存疑不起诉从本质上说是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它不同于没有证据的“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犯罪行为。“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指的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证据未达到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现行赔偿法的规定不明确,如一律赔偿,则实质上是将逮捕证据要求拔高到了起诉的证据条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充分利于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开展侦查工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如一律不赔偿,则存疑不起诉可能成为司法机关对“错课逮捕”的一种变通处理
8、手段,成为一种“台阶”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严格执法。因此,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笔者作为刑事赔偿的实务工作者,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和刑事赔偿实践工作出发,赞成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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