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案件赔偿原则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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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疑不起诉案件赔偿原则探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就是存疑不起诉。由于国家赔偿法制定在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于后,因此,对存疑不起诉是否应该予以国家赔偿成为理论和实践当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存疑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应当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存疑不起诉作为一种处理决定,实际上是对以前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否定,可以理解为是对“错误逮捕”的一种确认,给予国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通

2、过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改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不应予以国家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存疑不起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不同于“没有犯罪事实”,而是介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之间。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存疑不起诉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存疑不起诉不能完全等同于检察机关的逮捕错误,不应

3、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赔偿或一概不赔偿。存疑不起诉从本质上说是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它不同于没有证据的“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犯罪行为。“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指的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证据未达到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现行赔偿法的规定不明确,如一律赔偿,则实质上是将逮捕证据要求拔高到了起诉的证据条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充分利于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开展侦查工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如一律不赔偿,则存疑

4、不起诉可能成为司法机关对“错误逮捕”的一种变通处理手段,成为一种“台阶”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严格执法。因此,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赔偿应当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赔偿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做到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逮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不但不能一概而论、机械执法,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而是应当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赔与不赔的原则,使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赔偿做到更加公正、合法、

5、客观、合理。  一、存疑不起诉是否赔偿,要看赔偿的法治成本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是载入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的推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人治到法治是观念的转变、功能的更新和利益的调整,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肯定要迫使人们做出一些牺牲,付出一些代价,有时甚至是重大的牺牲或者代价。这种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做出的牺牲或不得不接受的不利条件,就是法治成本。合理的法治成本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付出,但如果过高的法治成本,超过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6、,超过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可能成为某些人舍弃长远利益而退回人治的口实,不利于法治建设,甚至阻碍法治建设,。  司法工作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必然要有大量的成本耗费。而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时间内总是相对稳定的。并且司法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其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国家对其他社会福利与公共建设的支出,从而产生“排剂效应”。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司法机关的设备和经费不断补充,但仍然与有效防止和打击犯罪有一定差距。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出现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予以赔偿也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

7、。国家赔偿与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一样,也是一种法治成本,因此其付出,也需要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实际相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其中“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进行赔偿,是与我国现在的法治水平相适应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存疑不起诉赔与不赔,首先要考虑的是法治成本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由于技术条件制约,或者社会影响大等客观原因,在逮捕时对证据把得不严或者放得过宽造成的存疑不起诉,不应该赔偿。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某企业现金21万元失窃,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

8、供述了其配钥匙作案的过程,经鉴定锁是新配的钥匙打开,但由于未获取赃款,犯罪嫌疑人后翻供,致证据不足,不能起诉。分析该案,在获取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初步证据后,如果不捕,则此案无法进一步侦查。而侦查是有时机的,客观上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如秘密录音设备陈旧,使该案在逮捕后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交谈不清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错过了侦查的时机,致该案证据不足。像这种案件,如果赔偿,可能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不但没有追回钱,还倒拿钱给犯罪嫌疑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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