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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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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中的利弊摘要: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冇一定类比性但却极具屮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探索的乂一大创新。案例指导制度创设的根木意图在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统一,增加司法效益,更好的保障公平正义。但案例指导制度的双刃性决定它的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虽然尚未暴露出太多缺陷,其潜在的负面因素却不容我们忽视。所以,对待案例指导制度,必须辅以其它的制度以规范适用。否则,非但无法实现案例指导制度设计的初衷,反而会阻碍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我们要耐心的期待它在实践中走向成熟。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效益;行政化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创设顺应司法发展之潮流
2、(一)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必然结果在这个H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各种文化、思想、观念Z间的冲突层出不穷。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冲突也在随势加强,这其中的矛盾主要反应为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性与法律无从避免的滞后性之间的冲突。社会的进步是值得庆幸的,但也应该有与其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存在,而法律的更新替代不可能如同社会之进步那般迅速。因为,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不断的发展与变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急需法律予以规范。虽然国家进行了大量立法、频繁地修改法律、颁布司法解释,但是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需要经验的不断积累,不会一蹴而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性,且有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所
3、有的问题;二是立法的粗糙,众多的司法解释仍不能回避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概括性,而我国法官的法律素养与业务水平整体上参差不齐,针对类似的案件事实,法官们对条文的理解各冇不同,判决结果往往有所不同其至大相径庭。在法律这个“畸形儿”诞生以来,相应的治疗手段即被研究探索出来,从司法解释的产生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创设,都是我们为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而寻求的解决办法。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必然结果。(-)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冇助于提高司法效益案例指导制度其实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初现雏形。1985年,最高院创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用以刊登从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遴选并经最高院审判委
4、员会讨论口通过的典型案件,以向各级法院提供审判参考。这种制度的创设之初便是为了加强最高院对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2010年两高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T)。使得案例指导制度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随着数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案例指导制度的神秘面纱也逐渐被揭开。指导性案例并非一般的普通案件,都是在各个领域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案件。因为具备这些特性的案件最为公众尤其是司法人员所熟知,这就减小了指导性案例推广参考的阻碍。这些更具代表性的案件往往体现着一种共性或是更为丰富精妙的法律关系,为类似案件的审判人员亢接或间接的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审判人
5、员可以在将手头案件与指导案例分析类比过后,直接适用指导案例的判决或作出与其接近而无过大出入的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而且也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出现,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此外,还提高了对法官裁判的认可度[1]。以减少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可能性,从功利的角度看,这即是司法效益提高的表现。综上,案例指导制度的应运产生适应了社会发展之潮流,同时也适应了司法发展之潮流。案例指导制度双刃性有利有弊(-)案例指导制度行政化将掩盖创新性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创新,或将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设。但它又是•个双刃
6、性制度,有利也有弊。根据最高院出台的《规定》第一条:“対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某个案例符合候选条件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左。据此,指导性案例遴选权由最高法院垄断行使,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采取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决定。尽管该《规定》也安排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发现和推荐候选案例的路径,但这些案例是否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还是取决于最高法院的意志。可见,指导性案例的
7、遴选程序具有相当浓厚的行政色彩。在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前的讨论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主张:如背离指导性案例,可能与法官的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将面临司法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方面负面评价的危险。从这些负ifii来看,案例指导制度似乎在一念之间成佛亦成魔,它的行政色彩掩盖了制度创新的光芒。(-)“麦当劳化”的教训不应再重演随着各类型案件逐年增加,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在伸张正义的同时兼顾效率?恐怕,“麦当劳化”化的做法并不是最合适的。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在诞生之初,已经深深的打上了“麦当劳化”的烙印。指导性案例不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那样,具有法律约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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