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

ID:46467169

大小:6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4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_第1页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_第2页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_第3页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_第4页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審理問題研究【摘要】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和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叉在一起的糾紛日益劇增,理性地構建其解決機制實為必要。對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的設計不可簡單劃一,應對交叉案件作出類型劃分,適用不同程序,以實現糾紛解決的效率化。同時,應完善相應的法律與制度建設【關鍵詞】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交叉案件審理模式問題的提出民事與行政爭議交叉案件的產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

2、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❷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從靜態的角度來看,民事、行政案件很難存在交叉問題。但在審判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問題卻經常存在2004年9月,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據申請人李世俊提交的其與李德友的房屋買賣協議及相關申請材料,為李世俊頒發瞭德集用[2004]字第072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同村村民李世剛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

3、政復決字[2005]6號復議決定予以維持。李世剛不服,認為訴爭土地上的房屋是自己向李德友購買,德州市政府不應為李世俊頒發土地使用證,於2005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德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給李世俊的土地使用證。而在此前,李世剛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其與李德友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確認李世俊和李德友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以行政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民事案件沒有審結為由,於2005年8月3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2006年6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李德友與李世俊的

4、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李德友將房屋賣於李世剛的行為自始無效。行政訴訟遂恢復審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審查的是被告的登記行為,是形式審查,經審查該登記行為程序不違法,就應該維持。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登記程序合法,現在房屋和土地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證在審理民事爭議時是優勢證據,必然對爭議另一方不利,行政訴訟應該先行撤銷,使民事爭議回復到登記前的狀態。民事審判確認權屬後,再重新申請登記。上述兩種意見都不主張中止行政訴訟。第三種意見認為存在爭議就撤銷,有可能導致最終是正確

5、的登記行為被撤銷,本案土地爭議來源於房屋買賣,民事爭議是行政爭議的前提和基礎,應中止行政訴訟,先由民事審判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解決民事爭議,這也是合議庭的最終意見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類型。實踐中采用何種模式,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其自身性質來選擇不同的審判模式。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案件大致有兩類:一類案件是由民事爭議引起的,無論是民事訴訟抑或行政訴訟,本質是民事爭議,民事爭議是前提和基礎,當事人最關心的也是民事審判結果;另一類案件的性質是行政爭議在先,行政爭議是核心和焦點,民事爭議來源於行政行為,一般采用“行政先行”,同時

6、要求民事賠償,可采用行政附帶民事一並解決,一並審理難處理的,應采用先行政後民事分案處理我國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現狀我國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活動中沒有規定的問題一般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另一方面,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將一部分民事審判權授予行政機關行使,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這種立法必然產生審判實踐中民事、行政訴訟交叉問題我國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現狀。雖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開、分別按照各自的程序法規定審理案件,但在行政審判和民事審判實踐中,出現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

7、議相交叉的客觀現象,出現瞭行政爭議案件的審判必須等待民事審判結果為依據的情況,也出現瞭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必須等待行政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依據的情況。如何處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叉的案件,在行政訴訟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則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這條規定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解決民事行政交叉

8、案件的主要程序法律依據對我國民事與行政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模式的思考隨著行政管理領域的擴大和行政機關的職能變化,越來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手段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力,並且規定相對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後,必然要涉及原相對人之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