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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自由化路径-温州市法学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自由化路径一、民间借贷概念的厘清在分析民间借贷利率规制时,首先应厘清民间借贷的范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混乱,这不仅仅表现在众多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更在于在使用民间借贷展开分析时出现前后范畴冲突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游离于国家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广泛存在于城乡个体之间、个体经济与城乡居民、城乡居民与城乡集体、乡镇经济Z间的融资活动的总和。①就其外延而言,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无纽•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
2、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二是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即以金融机构形式进行•的有组织金融交易,包括合会、标会、地卜•钱庄、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②就其趋势而言,呈现出从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向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转化的趋势。③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在进行调查时也有意识地按上述标准进行了区分,分两个途径监测利率与期限的关系:一是通过农信社网点监测一般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生产和消费用的民间借贷;二是通过由扒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投资(咨询)公司等为中介的隐蔽的借贷市场。两种途径监测的民间借贷利率如下:(2010年6刀末监测显示的数据)借贷市场分类
3、借款期限1个月以内1至6个月6・12个月1年以上普通社会群体为主体的信贷市场16.33%13.69%13.34%12.42%融资屮介为主体的借贷市场41.82%30.18%24.71%/%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1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经济法论坛》2006年第4卷。®屮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变动彩响因索及其监测体系重构研究》,《货币银行》2011
4、年第1期。笔者以为,这种两分法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际应用屮都存在问题。在学理上,通过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融资中介所开展的借贷行为不应纳入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应以是否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工商部门登记的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区分。尽管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融资中介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其开展相应的融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官方的批准与认可,不应纳入到民间借贷的范畴里来。民间借贷的特征在于非监管性,而以融资中介为主体的借贷活动,因为融资中介的存在,对此类借贷活动可以直接采取针对特定主体监管的方式,如准入门槛、业务范I韦I以及持续动态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而普通
5、的民间借贷则无法采用此类监管方式。前引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的调查报告可以发现,普通的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低,而以融资屮介为主体的借贷利率水平较高,相应的,对两类的借贷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对融资屮介为主体的借贷行为应参照国有金融机构采取相对较为严格的态度,而对普通的民间借贷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既有研究在论及民间借贷时通常以组织化的借贷所导致的问题为主展开研究,却倾向于将基于此的研究结论推广至普通的民间借贷,从而使普通民间借贷处于被抑制的地位。本文仅以普通的非组织化的民间借贷展开研究,讨论对此类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方式。据统计,即使是民
6、间借贷非常发达的温州,普通的直接民间借贷所占比例远远高于通过融资中介展开的借贷活动,因此探讨此类普通直接民间借贷的规制更具有现实意义。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应该予以限制,以及如果需要予以限制,应该将其限制在何种水平。对此,部分国家立法对借贷区分为消费借贷与商事借贷。如《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2款规定:“特别是当法律行为系趁另一方处于困窘情境、缺乏经验、欠缺判断力或意志薄弱,使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岀有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者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与给付
7、显然不相称时,该法律行为无效”,此款通常被称作“暴利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对消费者信贷和企业信贷作了区分,对消费者信贷利息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年利率超过30%即被认为满足了暴利的客观条件,而对企业借贷则较为宽松,即使年利率为94%或者180%时,也不当然构成违反善良风俗或暴利。①国内学者也普遍倾向于作类似区分,如王林清等指出,“区分消费借贷和商%1许徳风:《论利息的法律管制——兼议私法屮的社会化考量》,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1卷,第1辑。事借贷。消费借贷的年利率上限可在30%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至于商事借贷,其保护
8、重心在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其上限制定要考虑通胀因素,在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①李政辉也指出,“应针对民事借贷与商事借贷作出区分。对于民事借贷,比较各国规定,现行的利率上限过髙,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较为合适,并注重合同缔结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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