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

ID:46459478

大小:6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11-24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_第1页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_第2页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_第3页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_第4页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_第5页
资源描述: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随着XX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具体措施得以继续开展与逐步落实,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表现得颇为积极与主动,学术界亦投入较大的热情与关切而与之互动,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已然达成多方的交流共识。随即关涉如何探寻指导制度语境下判例的实践逻辑问题也就成为当下的迫切任务。故而,本文试图在对判例与案例进行差异区分的基础上,针对指导性判例的实证标准、规范格式和循环机制作出逻辑判断,以期为指导性判例制度的中国实践提供智识支持。一、指导制度语境下案例与判例的差异区分自从XX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

2、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来,司法界和法学界先后使用了'‘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等概念和术语,且有学者取广义概念,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所有对法官审理案件有指导、参考作用或意义的案例。对于该种名称的判断似乎在学理层面未出现较大分歧,有关学术研究更多的是一种妥当性诠释,甚至在意识形态层面给予政治识别。关涉指导制度语境下“案例”与“判例”的差异区分值得关切。语用学上“案例”是一个较为普遍性的词语,法学界和法律界对此名词运用都极为普遍,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基本上也在同样语境下使用该名词,而工程学、医学、心理学亦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学研究

3、视域中“案例”与实证意义上的司法正义往往并不需要具有关联性,因为“案例”可以是完全编撰出来的,当然也可是在实然意义上的具体司法运行中的个案,任何阶段皆可称为“案例”。总之,在指导制度语境下使用“案例”是语用学上的不当考虑。而“判例”则是专有名词,内涵和适用面都比“案例”要小,意为经过司法裁判所确定的生效案例。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用以指导和参考的只能是”判例”而非“案例”,只能是“指导性判例”而非“指导性案例”,而专指经过特定主体和程序发布的并具有事实约束力的司法判例正如阿列克西对正确性命题的判断那样,'‘对于实践问题的回答虽然不仅仅以利益解释与利益衡量

4、为基础,但是本质上却以此为基础。人们不当认同,在这一基础上对于每个实践问题总是只可能有唯一的答案。每个问题都存在唯一正确答案这一命题至少在实践领域展示了一个不能证成的本体论虚构”。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使用“判例指导制度”的学者,几乎在各自论证过程中都会提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支持者认为西方国家如此逻辑证成我们也应如此,反对者则认为西方社会与我们存在差异我们当然不能如此。这似乎有先确定立场再去寻找理由的通俗逻辑嫌疑,诚然说服力也就值得商榷。简单割裂立法与司法的实践逻辑关联是出现此种现象的内在根源,认为使用“判例”就会将我们与西方的司法制度

5、混同而失去自身的创新性,甚至是对国家政治权力格局的挑战或日革命,该种担忧与警惕在学理层面是极为荒唐与幼稚的。先前判例对后续案件的判决是否具有指导价值,其实这是不言而喻的,这与国家和地区差异性没有必然性联系,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存在可以予以说明,在信息化的当下更是如此。因而,古今中外都在使用“判例”制度或“判例”法,我们为何要使用"案例”指导制度,如果仅仅是一种创造性思维的解释似乎过于简单和牵强。学者中支持使用"案例”而反对使用"判例”的一个较为充分的理由是,前者只是事实呈现而非规范指导,后者则是规范指导而非事实呈现。这种判断颇有道理。“案例”与“判例”在

6、事实呈现与规范指导的语用学上,两者的差异区分是极为鲜明的。但是,在指导制度语境下,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需要重点关注的应然性是指向过去判决,而非案件的事实呈现。因为案件事实永远是开放性的客观未来,司法运行需要指导的则是将来如何判决,该项制度的实践逻辑是解决法治意蕴于司法的规范性特质。判例指导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司法运行环节的规范法律适用,转型中国社会的纠纷处理对于司法职业系统而言,“同案不同判”的现实性图景直接拷问着其正当性,这是名称之争的基本逻辑预设,也决定着该项制度的未来走向与实践轨迹。当然,我们不反对在当下情境中继续使用"案例”指导制度,随着该项制度的

7、实践发展而最终选择“判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演进路径二、遴选指导性判例的实证标准关于遴选指导性判例的实证标准是一个实证意义颇为鲜明的学术难题,遵照通俗的思维逻辑而确立所谓的真理性标准只能是作茧自缚的荒唐之举,似乎已有的研究成果皆不可能得到学术界的普遍性认可,更不会令实务界满意,因为判例的指导性来源于其实践逻辑的现实性诉求,而面向未来开放的社会纠纷事实是不可能在简单汇编的逻辑推理中获得恒定性趋向。故而,唯有从指导性判例生成的实践逻辑中发现其遴选的实证标准,即主要关涉指导需要和能够指导的问题序列进行考量首先,指导性判例的实证标准是普遍性,也就是说指导性在实践逻

8、辑中应表征为普遍性的司法现实诉求。诚然,指导性判例是裁决已经生效的司法案例,实践中的相关司法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