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民事诉讼特别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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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骚扰民事诉讼特别规制研究作者:江伟苏文卿近年來,性骚扰案件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的热点。然而,不断涌现的性骚扰案件却难以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司法救济。长期以来,我们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任何一条明确界定“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2001年12刀,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审结,西女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口始,对性骚扰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5年8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第40条増加了禁止对妇女实就性骚扰的规定,第58条则规定了救济途径,为遏制性骚扰行为提供了重耍的法律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对性

2、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制进入了直接调整的垂耍阶段,是性骚扰立法迈出的第一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但《妇女权益保障法》仅仅是一项宣示性规定,对于性骚扰的界定、构成、责任承担等巫要问题均未涉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规制性骚扰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迄今性骚扰案件大多仍以原告败诉为终,性骚扰诉讼“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H益凸显,如何构建具体可操作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省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先后通过,对性骚扰进行了一些具体的界定,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由此却可能带來各地对相同行为认定不一的情况[1]。有

3、关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2]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而且研究如何在民事诉讼方面进行特别的规制也是至关重要的。民事诉讼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亜要途径Z-o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对于口身所遭受的精神和身体损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是,目前无论是专门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还是集中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都没有专门针对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质而在证据、审理和执行等方血作出特别规定,而相当一部分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止是rh于诉讼证据方血

4、的原因而败诉的。因此,对越来越多诉诸法院的性骚扰案件,研究如何适用更加契合性骚扰案件特点的民爭诉讼特別规定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性骚扰诉讼证据的特殊规定(一)证明责任分配性骚扰案件大多具有当事人关系的不平等性、发牛场所的特定性、行为手段的多样性和非暴力性、行为的突发性和持续时间的短暂性、损害后果的隐蔽性和不可量化性等诸多特点,使得受害者在取证、举证方而存在诸多困难,受害者往往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从根木上讲,取证难和举证难是性骚扰案件最难解决的问题{1}。对丁•性骚扰纠纷的司法解决,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证据特别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问

5、题。大部分国家主张适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少数国家规定证明责任可以部分向性骚扰加害方或雇主转移,其至实行证明责任倒置{2}在我国,随着性骚扰案件的不断出现和逐渐增多,性骚扰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棘手问题。对此,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儿种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性骚扰案件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担规则,而不宜实行证明责任倒置{3}。有学者主张,性骚扰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特殊Z处,如果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将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主张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4}。也

6、有学者认为,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用于性骚扰诉讼中既无法律依据也口J能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诉讼中法官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分配举证责任{5}。还冇学者主张性骚扰案件不能简单地采川举证责任倒置,而应首先将性骚扰案件合理分为权力型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再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6}那么,在性骚扰案件中究竞应当如何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有三种规则:(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2)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

7、一些侵权案件中的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所作的特别规定;⑶证明责任的特殊配置,对于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而依照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乂无法确定证明责任的负担或适用一般规则会导致不公正的情形,法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口由裁量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即法院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裁量性规定。《证据规定》第7条对此作了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禅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规定》第73条还确认了“盖然性”标准原则,即.双方当爭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相

8、反证据都无法否认对方证据时,由法院对其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高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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