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责任构成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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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骚扰的责任构成及法律规制【摘要】近年来,性骚扰事件频发,屮国的性骚扰问题也日益严重,但是至今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各国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表明确立雇主责任制度来填补这一空白点是不可阻挡立法潮流。我国也应当结合国情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工作场合性骚扰;侵权行为;雇主责任、“性骚扰”一词源于美国,法学界关于这一词汇的创一直有较大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是美国女法学家麦金侬首次提出。其实,早在1975年法学教授林?法利就提出了这一概念。当时美国一位大学教授不断向其下属提出性要求,这一行为使对

2、方无法忍受,最终辞职。这一事件引起了林?法利的关注。因为这与他的研究课题不谋而合。法利和他的团将这一现象称为'性骚扰1979年,凯瑟琳?A?麦金侬在一篇题为《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论文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交换骚扰”。性骚扰行为在中国引起关注大概是自轰动一时的“水门事件”开始。中国的首例性骚扰案件是2001年,陕西省一位30岁的女职工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领导对她进行了性骚扰。法院认为该案尚属法律的空白点,但最终还是予以受理。但是经过两年的审理,法院以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两年后,北京首例性骚扰案在

3、海淀区法院尘埃落定,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冋被告反诉原告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但是,同年,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出所料,原告制胜的重耍原因是她保留了录音及书信等重要证据。同样的案例,反观美国。90年代影响最大的性骚扰案当属三菱汽车公司职工针诉三菱公司一案。该案被视为《民权法》实施以来最人规模的性骚扰案。就业委员会曾先后接到该公司斤30名女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投诉,调查中发现近千名女职工曾有过这种遭遇。在法院的调解下,三菱公司和就业委员会达成了3400万元的和解

4、协议并承诺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护女职工。两国案件对比可以发现:屮国的受害者是一个人在战斗,法院虽不会以无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但受害者往往因势单力薄且缺少特殊制度保护而有理难辨,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往往不会有财产损失,所以证明难度大大提高,使得本來就处于如实的女性原告面对的往往败诉的后果。但是美国的妇女是一群人在战斗,一人受伤害,英他同类人会产生“潜在的受害者”这种危机感并投入到斗争屮去以防止威海的扩大。而且欧美国家对老弱幼妇的保护是明显具有倾向性的,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是她们最有力的后盾。相比Z下,充分体现了中国在性骚扰

5、保护方面的缺失。自性骚扰提出近40年里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同国家、学者给过不同的定义,实则大同小异。我认为可以表述为:男性对女性使用淫秽的语言或对其进行恶意的触摸、提出性要求使女性感到反感、受辱和惊吓的行为即性骚扰。根据发生地和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性骚扰分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公共场所性骚扰。在发生过的诉讼中,以工作场所性骚扰居多。由此可见,在立法中以规制这方面的行为为主即可。因为,公共场所性骚扰行为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规定即可,双方是毫无关系的陌生人,这属于社会交往中产生的违法行为,也符合本法的立法原则

6、和方向。虽然各方的定义都不是十分准确的,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它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性骚扰是侵犯他人的性自由权和名誉权,具有违法性。性骚扰以男性骚扰女性为主,这体现出了男性对女性的歧视。本质上性骚扰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都是被对方排斥生厌,都具有强迫性。2•性骚扰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侵权人的侮辱、触摸等都会给受害人造成心理精神上的伤害。使得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自我评价降低,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自卑或者封闭的状态。3•性骚扰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Z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7、这一点是不证自明的,所以我认为在立法中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4.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故意。性骚扰的外部表现为对对方的触摸、引诱、性请求等行为。由此可见,某些行为只能是出于故意方可为之,如:性行为的请求。但是触摸Z类的行为可故意、可过失。如果把所有的触摸行为都纳入性骚扰的范畴,则会导致范围的无限延伸。因此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这样才更严格,更准确。性骚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如何去规制就成了重屮之重。上文提到针对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可以在治安管理的层面去解

8、决,所以在侵权责任的层面,重点解决的就是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就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而言,基于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用为《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建立的雇主责任去规制。但是中国的雇主责任,是全面的整体上的雇主责任,而非针对性骚扰行为的制度设计。雇主责任是建立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的。雇佣关系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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