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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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精析2010-06-17一、大纲说明关于无因管理的内容,2010年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主要要求掌握的内容有: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相比09年大纲并无变化。二、知识点重点剖析(-)所谓无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他人”被称为“被管理人”或“本人”。(-)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管理人是否必须认识本人3.无法律上之义务:即指既没有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

2、、消防警察救火、110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也没冇约定的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4.管理人管理事务需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三)法律效果此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和被管理人Z间的管理义务关系;其二是指在不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时,即构成所谓不当无因管理时管理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1.正当的无因管理正当的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木人之间发生法定债的关系,且阻却违法。在理解此无因管理的效果时应特别注意和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的

3、关系。首先,只要构成了无因管理,就不成立不当得利。具体说来,止当的无因管理虽使本人受益,因为有无因管理这个法律上的原因,即使冇管理人因ZWJ受损失,在二者之间也不成立不当得利。比如,甲家失火,乙舍身救火而使甲受益(房屋免遭火灾),同时乙受损(身受火伤),且有因果关系,但二人之间并不成立不当得利。其次,构成无因管理一般情况卜•,也不构成侵权。比如,上例中乙为救火打破了卬的窗户,也不构成侵权。但是,在特别情形下,无因管理Z债可能发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实施环节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4、务,从事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的行为,因未尽善良人的注意义务不法侵害木人权利者,侵权行为仍可成立,故止当的无因管理并不排斥侵权行为Z成立。比如,甲、乙邻居,邮局送來甲的包裹,逢甲不在家,乙代收之但在乙交还给甲时,因乙之过失致包裹内物品毁损的,应构成侵权责任;并与管理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负的无I大I管理之债的不履行责任,发生竞合。2•管理人Z义务:是指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过程小及管理完毕Z后,应当依据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向本人提供给付。包插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管理

5、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木人的方法管理事务:换言之,管理人于管理事务实施坏节,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此项义务,致本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无因管理Z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2)从给付义务①通知义务:指管理人开始管理吋,如能通知本人者,应及时通知木人;如无急迫情事者,应侯本人指示。如果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视为对管理事务的承认,则其后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若本人指示停止管理,而管理人仍为管理时,应认为违反了本人之意思,口其违反指示而为管理时起,适用不当的无因管理规定。②计算义务:即准用法律关丁委托

6、合同中受托人的计算义务(《合同法》第401条、第404条和第406条),内容包括:管理人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况报告本人,于管理终止时应报告结果;因管理事务所收取金钱、财物及孳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所取得权利应转移给本人;如有损害,并应赔偿。3.管理人Z权利1)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必要或有益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并得请求自支出时起之利息。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对第三人负担Z债务,得请求木人代为清偿;木人拒绝的,管理人可对第三人自行偿付,尔后再向木人追偿。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

7、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本人损害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丧生者,本人应负担丧葬费、法定扶养费等。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如果有报酬,则就不再是无因管理,而是有因管理即有偿契约关系。1.不当的无因管理不当的无因管理,就其管理事务Z承担而言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屈于不当干预他人事务,为保护本人之利益,应适用侵权法的规定,由管理人就其管理事务Z承担环节的故意或过失,对木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其在管理事务之实施环节并无过失,即管理人管了木人认为不该管的事务。2.误信管理谋信管理,属不真正无因管理Z—种,系谋信

8、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对于误信管理,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误信管理不能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二是不能经木人承认而适用委托的规定。在法律上对于该种情况的处理只有一种,那就是不当得利。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实施坏节有故意或过失,应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1.不法管理不法管理,属不真止无因管理Z—种,指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口己事务为自己之利益而为管理。2.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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