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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我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探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探討【摘要】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戶對小型農村水利設施的投入與管理出現瞭缺位,影響和制約瞭農業生産的發展。為此要建立農村地區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市場化改革的模式,同時引導、扶持農村自我管理,並加強管理和監督【關鍵詞】農村地區小型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傳統的農村水利服務基本上是由各級地方政府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壟斷,而當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職能在當時可以視為政府組織及其職能在農村基層的延伸,因此,我國傳統的農村水利服務供給模式可以視為典型的政府供給模式。這些組織既是農村
2、水利設施建設的規劃者、組織者,也是農村水利設施建設的主要投資者,還是農村水利設施的管理者。隨著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高度集權的農村水利服務的政府供給模式與農村其他經濟制度之間越來越不兼容。面對地方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戶對農村水利設施的投入激勵不足、管理缺位等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國開始借鑒國外將農村水利設施的投入與管理權責從政府向農民和其他市場主體轉移的經驗,開始瞭農村水利的市場化改革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一般來自於
3、地方政府與當時具有“準政府”性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然而,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小型農村水利設施的產權日益模糊化,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成為瞭小型農村水利設施普遍面臨的困境1、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性(1)投入嚴重不足盡管《農業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但是,就實際執行與貫徹狀況而言,雖然與改革開放前相比,改革開放以來以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為主的全國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支出的絕對數增加瞭,但所占的比重卻下降瞭,全國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占全部財政支出的比重從198
4、0年以前的年平6.16%降為1980年以後的年平均4.66%,2003年為4.8%o而且,在比重日益減少的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中,絕大部分是用於大江大河治理以及相關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費與人頭費,很少用於小型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2)基層政府財力有限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國傢水利産業政策屬於地方項目,長期以來基層政府是小型農村水利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主體。然而,除瞭部分經濟發達地區之外,大部分基層政府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鄉鎮企業不發達,許多地方甚至沒有鄉鎮企業,導致大部分基層政府的財政收入基礎贏弱,缺乏充分的、穩定的、牢固的財政收入來源。同時自20世紀90
5、年代以來,各級政府之間財權和事權的流動往往是逆向的,財權在層層向上集中的同時,諸多的事權卻以種種政績考核相配套層層下放,而且沒有相應的經費轉移支付。特別是處於最基層的鄉鎮政府,其履行的事權與其可支配的財力尤其不對稱2、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的可行性眾所周知,市場化改革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在小型農村水利市場化改革的支持者看來,我國廣大農村已經基本具備瞭相應的條件(1)基層具備瞭投資小型農村水利的資金能力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手中的剩餘資金大幅度增加,客觀上具備瞭投資小型農村水利設施的經濟基礎。正是基於這一點,傢有關政策鼓勵和提倡社
6、會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聯戶、個人,經水利部門批準,投資興辦水利工程。誰投資,誰建設,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2)市場化運行的基礎條件初步具備市場經濟的運行離不開清晰的有保障的產權制度,也離不開各種各樣的契約。改革開放以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與實施,為市場經濟的運行與發展提供瞭必要的産權與契約基礎。小型農村水利設施的市場化運行離不開集中農民手中的剩餘資金,而農村社會逐步發展起來的融資網絡為小型農村水利市場化提供瞭金融市場基礎。此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逐漸完善,基層地區的市場意識不斷強化,市場意識也會滲透到水利行業,市場意識對水利行業
7、的滲透,為小型農村水利的市場化創造瞭思想意識條件二、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的措施1、確保政府主導型投資模式根據我們前面的分析,由於我國小型水利供給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優先,因此政府應該承擔起小型水利的主要投入責任。由於小型農村水利具有規模小、受益范圍較窄的特點,由農村最基層的鄉鎮政府來具體落實和執行供給責任是合適的。問題是在將責任落實到鄉鎮的同時,也要有相應的財權與之匹配,也就是說要為鄉鎮承擔小型水利供給責任提供相應的財力保障。此前小型農村水利的建設和管護之所以處於相當低的水平,主要就是受制於縣鄉財力的脆弱。要解決這一問題,主要有兩種選擇:一是擴大地
8、方的稅權,二是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中央對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支持力度。我們認為,建立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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