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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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分析案例王某(9岁)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每天下午4点半放学。因打理公司事务,王某的父母每晚7点才下班,中午和下午都没法接送王某,为此,王某的父母与王某就读的某小学签订了一份书面托管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学校派教师负责孩子每天午餐、午休和下午家长下班前的托管,督促孩子完成作业、复习功课。学校要对孩子的安全负责,如果造成伤害则学校应负责赔偿。王某的父母每月向学校支付托管费用500元。一天下午放学后,王某和其他托管生被安排在一间教室里做作业。在此期间,负责看管的教师曾离开教室。王某见

2、教师不在,便走到讲台上拿粉笔玩耍,不慎将粉笔扔到另一名正在做作业的学生章某的眼睛上,致章某右眼受伤。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900元。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赔偿。王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将孩子交给学校托管,学校就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全部赔偿。学校则认为,学校毕竟不是孩子的监护人,虽然王某的父母将孩子交给学校托管,但不能因此免除家长的赔偿责任。分析上述案例是一起发生在学校托管班中的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学生在校时间缩短,而学生放学到家长下班之间还

3、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由谁来照看孩子?对于不少家庭来说,这成了不小的难题。基于家长的需要,在依法规定的教育教学时段(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在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有的学校举办托管班,接受监护人的委托,代为履行对学生的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由学校安排教师负责照看学生,包括:中午为孩子提供饮食和休息的地方;下午放学后,安排专人指导、督促孩子做作业、复习功课;监督学生的活动,防止学生受到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等。家长则依约定向学校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此,在监护人和学校之间形成了一种民法意义

4、上的委托监护关系。在托管期间,如果学生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伤害,那么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将孩子交给学校托管,家长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学校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与一般学生伤害事故(即在依法规定的教育教学时段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有何不同。具体来说,二者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学校在两种事故中所承担职责的法律性质不同,职责的具体内涵也有很大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

5、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在一般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在学校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受委托的监护职责。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是不同的,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6、保护法》)等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所确定的私法范畴的监护职责和义务。从两种职责的具体内涵看,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学校受委托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如受委托的监护职责中也可能涉及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但“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的义务一般为后者所特有。二、学校在两种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同,但事故中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同根据《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

7、责原则,即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了监护职责可以因委托而转移。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则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

8、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学校作为履行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对被托管的学生受到伤害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其尽到委托监护职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由此可见,在两种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事故中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同。在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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