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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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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北京教育学院谢志东一、学生伤害的法律性质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依据:1、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4、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过错--对义务的违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明知,希望或放任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
2、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以为可以避免2、过错与伤害事故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学校方面”:----学校管理的过错----教职工的过错四、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
3、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最高院《意见》第22条)五、特殊情形——公平责
4、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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