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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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探讨摘要:作为在建筑行业实践中萌芽并发展壮人的内部承包责任制,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根据内部承包人的不同内部承包责任制亦形成不同的模式,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模式、母公司与子公司模式等,类目甚为繁杂,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界定何为合法的模式,内部承包模式鱼龙混杂,甄别何为真正合法的内部承包责任制,何为披着合法的外衣而行挂靠、转包之实的非法模式,实乃当务之急。通过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以施工企业内部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责任制及分支机构型内部承包责任制两种类型构建合法合理的内部承包模式。关键词:内部承包责任制;在册职工型;分支机构型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

2、编号:1002-2589(2013)14-0139-02施工企业内部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责任制,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将其发包给木企业内部员工,约定由员工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现场、资金使用、财务成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之施工企业经营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虽实践中鲜有对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人进行规制,但笔者认为想要跻身为适格的内部承包人,企业职工当然地须具备如下与其合法身份相对应的条件。、内部承包人应当具备施工企业项H经理资质在内部承包责任制中,之所以要求内部承包人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现行施工企业项目管理

3、制度要求由项目经理担任内部承包人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对所承建的工程项日进行管理,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改革历程:1983年,国家通过项目前期项目经理负责制;1988年,建设部推行建设监理制度;20世纪90年代原建设部发布《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让项日经理责任制这一法律术语初现端倪;2004年,建设部推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项日管理实行项日经理责任制,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堪忧;紧接着2006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以下简称《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发布,特别规定项目经理部是组织

4、设置的项冃管理机构,承担项H实施的管理任务和H标实现的全面责任,并用大幅篇章细化了项目经理部以及项目经理的内容、职责等,至此,项目经理负责制有章可循且具可操作性,正式跻身为法定施工企业项0管理制度。2.内部承包人由项目经理担任是企业资质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实行严格建筑业资质制度。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在相应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是申请相应资质”许可的必备因素,该规定同时规定“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也即

5、项目经理是中请相应施工资质的必备条件之一;原建设部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H经理的资质简况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1.项目经理的法定职责决定了内部承包人须由其担任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规定,项日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系统管理项目目标、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项目内部计酬办法以及归集工程资料、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均由项冃经理实施,另工程项日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签订活动、具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的选择和使用、物资供应单位的选择等施工过程中重耍的管理、经营活动均须有项目经理的参

6、与。二、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应成立于施工企业投标Z前无论学界还是业界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职工身份已形成定论,多数认为内部承包人为在册职工的必须是施工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记录在册的企业员工,但对于此种劳动关系到底应于何时建立,不仅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亦无理论涉及。由此导致的局面便是不少施工企业基于此在挂靠、转包事实形成Z后表面上与挂靠人、转包方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成立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力证”用以掩盖挂靠、转包等违法实质,实为不该有的法律漏洞。为避免不法分子规避法律,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为分界线,将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劳动关系发生

7、时间定于施工企业组织投标之前。目前建筑行业内绝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说在我国境内进行建设活动是以招投标活动前置为原则,而以不进行招投标活动为例外,可见招投标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而笔者认为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须成立于招投标之前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英一,与身为内部承包人的项H经理的劳动关系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承包工程的前置条件。根据《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可知无论实施直营或其他经营管理模式的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项日经理是其进行投标活动并承建建设项0的前置条件,而实施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施工企业自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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