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案件赔偿责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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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案件赔偿责任辨析2009-11-13一一原告郁娟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案【案情】原告郁娟。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王卓、倪敏。本市崇明县城桥镇江山新村48号602室房屋为第三人倪敏丈夫蔡俊所有。2005年1月,经倪敏提供蔡俊身份证原件,第二人王卓伪造了照片为其本人、其余信息为蔡俊的假身份证,又以校友关系找到崇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袁程斌,以做生意急需资金,朋友蔡俊愿将其房屋为王卓作抵押贷款为由,请袁程斌帮忙。袁利用职务之便,明知王卓并非蔡俊木人,却受理了王卓补办权利人为蔡俊的房地产权证中请,并通知王卓领取了补办的房

2、地产权证。同时,原告郁娟经人介绍,在未事先实地查看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即与王卓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为人民币25万元,合同的签署日期填写为2005年1月18EJo次口,袁程斌为王卓办理了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郁娟的房地产登记受理手续,并出具了收件收据。原告郁娟亦向王卓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同年2月1日,原告郁娟取得了上述房屋登记日期为2005年1月19H的房地产权证。2005年1月19H,原告郁娟又与第三人王卓、倪敏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由蔡俊、倪敏继续租赁居住。在上述房屋买卖交易的过程中,第三人倪敏与王卓冒充夫妻关系参与办理了房屋

3、买卖的相关手续。系争房屋由蔡俊、倪敏继续租赁居住。2005年9月2日,崇明县人民法院…审判决王卓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5000元。另责令王卓退赔原告郁娟25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终审维持了该刑事判决。2006年1月16日,经蔡俊起诉,崇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系争房屋归蔡俊所有的判决。2006年2月22H,崇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将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由郁娟更正为蔡俊。2006年11月1日,郁娟向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原市房地局向其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期间,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

4、13日作出判决,认定袁程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郁娟认为,鉴于杨浦法院的牛效刑事判决已确认被告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遂撤诉。2008年3月100,原告郁娟向被告邮寄行政赔偿审请。因被告未予答复,原告于6月4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郁娟于2008年8月1口就刑事判决确定王卓退赔25万元的义务向崇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R,以王卓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由,裁定中止执行。【审理】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

5、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相关生效刑事判决确定,袁程斌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房地产登记职权的上海市崇明县房地产交易屮心的工作人员,其因滥用职权,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受到刑事处罚。该违法的房地产登记行为,业经被告通过更正登记予以纠正。原受害人蔡俊的损失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后,其损失已转移给了原告。因此,相关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受害人郁娟依法具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关于被告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造成原告郁娟

6、经济损失的原因具有多重性。其一,第三人王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系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其二,被告工作人员袁程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之一;其三,第三人倪敏向王卓提供蔡俊的身份证件,陪同王卓冒充夫妻关系办理买卖交易手续,也是造成原告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其四,原告郁娟在购买房屋之前,未实地查看房屋,详细了解房屋的状况,其自身对交易安全的怠于关注亦系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O综上,在多因一果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造成了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故由法院根据违法具体

7、行政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比例酌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在向原告承担了赔付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退赔责任的王卓行使追偿权,也可以依法向负有直接责任的匚作人员追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起二十口内赔偿原告郁娟人民币5万元整。判决后当

8、事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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