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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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摘要: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规定,《不动产暂行条例》和《物权法》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过程屮关于登记错误的处理出现很大的纷争。登记行为的性质应该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我国所采取的审查形式为折衷形式,即不仅要形式审查,对权利人有重大影响的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了更有利于保障受损害人,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登记错误的赔偿标准,一是要严格按照证据,二是依照损害的程度进行认定。

2、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必须给予赔偿,间接财产损失则不予赔偿。最后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发展现状,建立一套有我国特色的保险救济机制,不能再依赖财政对受损害人进行赔偿。关键字:不动产登记,登记错误,赔偿责任,赔偿机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经过不断的讨论、征集意见和修改,终于在今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暂行条例在不动产的登记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比较详细、合理和完整的规定,然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这一方面,与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比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于

3、登记机构的性质、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救济机制等问题并未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用现有法律无法有理有据的解决的问题,诸如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其违法性之认定却以侵害民事权利为认定依据等这样的问题应早日解决。在赔偿机制方面,国外的三种模式,即国家负担机制、利用者负担机制和保险机制,三种保障机制各有优势,我国应当深入研究这三种模式,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救济保障机制,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完善。一、登记行为概述不动产登记是依

4、赖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在不动产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对不动产的权利进行确认,当事人则是因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从事交易行为。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发生错误就会使不动产的交易基础产生错误,这样会使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很有可能会被侵害,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就会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问题。耍讨论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首先就要明确界定登记错误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其次要讨论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物权法》的第二章第二节主要是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规定,在弄清楚这两个问题后,再定义登记错误的概念就变得简单了。

5、(-)登记行为的性质关于登记行为的性质,目前主要的学说观点有两个: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作出的能够产生权利义务的行为。该观点认为登记是由不动产权利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将不动产交由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是对物权的公示,并不是物权的创设行为。因此登记行为是民事行为。从请求权角度考虑,不动产权利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将登记行为界定为民事行为,是最大程度的尊重私权利,使民事活动尽量减少行政权利的介入,营造一个更加自由的市场经济活动,使当事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而不是再像计划

6、经济那样,由政府控制公民的经济活动。再者,将登记行为界定为民事行为,是从不动产权利人角度对登记行为做的界定,登记仅仅是对物权的公示,并不会产生物权,而事实上物权始于不动产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请求,登记请求权也属于请求权,而请求权属于在民法屮讨论的范围,所以应将登记行为认定为民事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该观点认为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的行为,登记机关有权根据不动产权利人的屮请或依据职权进行登记,并不是民事行为,因其具有职权性和强制性,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所以登记行为理所当然应该是具体行政行

7、为。不管是遵从民事行为说,还是遵从具体行政行为说,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效力,都应当依据其法律性质的不同而区分认识,但现实生活中的做法却并不是这样的,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关将登记视为其职能范围内的职权,所以不动产登记由行政机关甚至可以是事业单位负责。例如有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的登记工作进行管理,房屋管理机关对房屋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这些做法从名称到内容无不充分体现着很浓烈的行政色彩,并没有体现一丝的民事行为性质,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一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权利受害者就会想到要选择行政诉讼来解决不动产登记错误案

8、件,而不是考虑选择民事诉讼或仲裁。“那么从司法主流观点來讲,还是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究其性质而言,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二)需要明确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审查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模式。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从材料的全面性、合法性角度出发考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质审查不仅从材料本身出发,还要通过实地调查等方法最大程度上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形式审查审查工作量小,审查效率高,行政机关对真实性把握相对较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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