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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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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公诉制度实证研究[摘要]撤回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撤回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公诉变更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撤回公诉的时间、具体情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未对撤冋公诉制度加以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略有提及,导致撤回公诉在实践运行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怵I境。文章以我国撤回公诉实践为基础,对我国撤回公诉的具体制度规定以及实践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思考,以图进一步完善撤回公诉制度。[关键词]撤回公诉;实证研究;司法困境;制度完善撤回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屮公诉变更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撤回公诉,是指在刑事
2、诉讼中,公诉机关将被告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在法院审判活动结朿以前,发现存在不应当起诉、管辖错误或者法律发生改变等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将案件予以撤回的一种诉讼行为。一、撤回公诉实践屮存在的闲境司法解释是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存在的唯一法律基础,但是由于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且并无创制法律的权力,仅以此规定撤回公诉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同时,由于《解释》、《规则》以及《指导意见》在撤诉基本问题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致使检察机关在公诉撤回实践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境:(-)操作程序不够规范1•撤回公诉的时间不尽合理关于撤回公诉的时间,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是法院“
3、宣告判决”或“作出判决”Z前。但我国实行定期宣判制度,导致判决的作出与宣告Z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撤诉时间在规定上的矛盾,使得实践部门难以抉择;其次,在案件已经经过合议庭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之时,检察机关若提出撤回公诉,会使得在此之前的所冇诉讼程序归于无效,既容易导致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干预,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2•撤回公诉的事山不明确、不统一在撤回公诉的事由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只有三种情形,《指导意见》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解释。但是,由于《解释》、《规则》、《指导意见》对撤回公诉的事由规定有所区别,使得实践部门在适用相关法律依据时无从着手,适用各个规定的情况都有。3.撤回公诉的后续处
4、理程序混乱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撤诉后再行起诉上,一方面,关于“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界定和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撤回公诉后对于重新起诉具冇很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对再行起诉的次数没有做出限制,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存在多次撤诉、多次再行起诉的情况,使案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被告人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使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受到侵害。(-)司法救济措施不够到位司法解释对于在撤回公诉这一诉讼程序中如何保障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在检察机关撤回公诉的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只能被动接受案件指控被撤回的结果,而不亨冇诉讼权利。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提出
5、撤回公诉的建议时,不会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对该诉讼程序没有参与性权利,而法院在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时,也不会主动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这一诉讼结果,造成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的损害;另一方面,半窃人对撤回公诉这一诉讼决定及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不服时没有救济途径,被告人对该撤诉结果没冇上诉权,被害人亦不享有中诉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三)监督制约不力应当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撤冋公诉制度的监督与制约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具体问题未加以详细说明,使得规定既不全面也不具体,在实践屮基本缺乏操作性。1・法院的监督制约不力根据《解释》规定,检察院撤回公诉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核准,只有符合
6、法定撤I口I起诉条件的,法院才得准许其撤诉。而《规则》仅仅规定了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对撤诉的理由说明以及必须经过法庭准许的程序却未加以详细规毘。这种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制约的效力不强。2.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作用不明显尽管《规则》规定了撤冋起诉需要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核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所产生的制约作用并不明显。一方面,有调查研究表明,将近60%的案件没有经过人民检察院内部制约,撤回公诉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较大,相当不严肃。另一方面,即使检察机关的撤回公诉决定是经过了检察长或检委会的讨论决定,但《规则》并没冇规定上级
7、检察机关对撤回公诉的监督。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撤回公诉的案件,并不需要报经上级检察机关决定或备案,致使其上级检察机关无法对此予以监督,这也影响了检察机关内部对撤冋公诉的监督制约效果。二、撤回公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明确撤回公诉的时间首先应当将撤回公诉的诉讼阶段限定在法院一审程序中,而在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Z后的诉讼程序中不得撤回公诉。原因在于:一方面,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在之前经过的一审程序中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实体判决,若在此时仍允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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