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

ID:15089839

大小:104.0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08-01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_第1页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_第2页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_第3页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_第4页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2005年11月01日10时30分1145[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刑法刑诉 “公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课题组  【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冲突谈起,追寻撤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渊源和变革,阐述撤回起诉的地位和权属;分析撤回起诉的实体功能和程序功能;结合现行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不起诉等具体情

2、况进行探讨;比较中外刑事诉讼理念,提出“撤销指控”和“撤回起诉”之比较;并从程序法定和禁止重复追究的角度,对完善和构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提出建言。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权撤回起诉不起诉前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却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文统称为“两高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理论界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诉制度,是立法疏忽所

3、致,还是表明已经予以废止?“两高规定”是正本清源的合理之举,还是司法媾和的“私生子”?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表现,还是滥用公权、粉饰错误的遮羞布?撤回起诉是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是践踏了人权和司法的尊严?撤回起诉是否意味着和不起诉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诸如此类的种种问题,一时争论纷呈,笔者试从国内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立法存废之争着手分析,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进行探讨,并从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言,希望有助于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由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我国采取国家公诉为

4、主、公民自诉为辅的诉讼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案件自诉的提起、撤诉等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本文仅就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或称撤回公诉)制度和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渊源和理论依据  一、关于撤回起诉的涵义和基本法律特征  广义上的“撤回起诉”一词,依笔者对文字表述的理解,其应有的涵义是指: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主体(当事人),基于自身的原因和意志,通过一定形式的意思表示,由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准许(或推定)诉讼主体收回诉请

5、、放弃诉讼的行为。依照诉讼所调节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不同和诉讼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形式,现实生活中出现撤回起诉的情况,以发生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居多。民事诉讼中的撤回起诉,亦称撤诉,是指“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停止诉讼的行为”1。有学者对撤回起诉作如下定义:“撤诉又称撤销诉讼,指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自诉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撤回自己的起诉”2。

6、可见在撤回起诉的法律行为中,包含这样几个基本特征:  1,撤回起诉和提起诉讼的主体同一性。即撤回起诉和提起诉讼的为同一个诉讼主体,因为提起诉讼和放弃诉讼在同一个诉中属于诉权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内容,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的具体体现。需要明确的是,主体的同一性表现为权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而不必亲自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2,撤回起诉的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准许撤诉、推定为撤诉或不准撤诉的裁决。  3,撤回起诉的时间限定性。

7、即撤回起诉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宣判之前这一段诉讼期间内。如果法院已经作出裁判,就意味着对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性的结论意见,不管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当事人都不能行使处分权利。  4,撤回起诉的权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诉权,原则上法院根据处分原则应该准许,但必须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  5,撤回起诉的权利保留性。即撤回起诉只表明当事人在程序上暂时放弃诉求,实质上其实体权利并不因为撤诉而灭失。一旦具备法定的条件,当事

8、人有权就同一诉求提起诉讼。  二、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立法演变和理论纷争  我国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行使撤回起诉的权力,但由于没有相关明确、细化的操作规则,也带来很多争议。如撤回起诉的决定权在法院还是检察院?撤诉时间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可能判无罪的案件检察院能否撤诉?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莫衷一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人民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