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思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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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思考与分析(2007-05-2810:24:33)转载分类:幼儿教育近几年,随着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增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但在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冇关各方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以致影响了伤害事故的正确分析和处理。因此,依法正确分析和确认冇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公正、顺利处理和解决幼儿伤害事故的基本前提和关键环节,也有利于明确和规范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最人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牛。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归纳,试图为司法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依法审理和解决幼儿伤害事故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幼儿园及英工作人员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主要分析和论证其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所谓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述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上述十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民爭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在必要时对不法行为人尹以训诫、责令

3、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酣。可见,从责任性质上看,民事法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的特点,即一燉都是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经济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能高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所以,民爭责任的方式以财产性经济补偿为主,以非财产性的排除措施为辅,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由于幼儿伤害事故主耍侵犯了幼儿的身体健康权,并造成了肉体和粘神上的痛苦,因此幼儿园除承担和应的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粘神损害赔偿。幼儿园赔偿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兼顾公平责任原则从我国现行民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看,学校、幼儿园并非是未成年

4、学生在校(园)期间的监护人;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学校、幼儿园可以承执对学牛-的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应依法承执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从幼儿伤害事故发牛的原因看,通常是由于学校、幼儿园未能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导致的。因此,分析和确认学校或幼儿园的民事法律责任,必须首先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爭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要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必须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认定行为人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就幼儿园而言,在对幼儿依法教育、管理、保护过程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幼儿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幼儿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有过错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看,幼儿园承担的这种比事法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髙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

6、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003年12月4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禅》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冇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冇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冇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爭责任。这就是所

7、说的公平责任原则,其适用前提是,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乂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执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执损失。根据这种原则,幼儿园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幼儿园管理中容易出现的过错行为根据《学卞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归纳幼儿伤害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学校、幼儿园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和应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提供给学生使川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牛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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