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169588
大小:6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2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耍表现在主体、时间和空间上的特殊性,高校与学生Z间存在着双重的法律关系,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是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事故责任。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事故及英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事故责任,减少事故处理屮的分歧,从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和高校的稳定,积极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这个称谓,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提法,如“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等,但这些不同意见都不用引起歧义的理解,而且“学生伤害事故”在法律界已被普遍接受和认同,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肯定了这一提法。《办法》笫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
3、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相关法理知识,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上的特殊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H制就读的
4、受教育者《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I韦I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可以得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既包括全日制的公立人学和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也包括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2、时间上的特殊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是发生在“在校期间”,即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期间内。学牛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
5、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3、空间上的特殊性。高校学生伤害的发生场所包括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教育场所,只要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既包括校园内的各种教学和生活等设施,也包括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场所和交通工具内。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相对于中小学更具开放性、社会性和自主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也更加复杂多样。在现实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都会向高校施压,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
6、定不清,往往会使高校经常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而要解决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耍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两者Z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来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只有明确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妥善地处理和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目前,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问题学界冇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与学生Z间属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Z间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作为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与学生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
7、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两重性,既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双重的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公法的介度分析,高校与学生Z间不是完全平等自愿的,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经常运用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则來约束学生,单方面作出决定。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过程中还因享有某些行政权力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而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四期收入,从而以判
8、例的形式确立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从私法的和度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因其平等的主体地位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此类关系主要涉及所有权、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