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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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三:(

2、1)损害的主体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3)损害的时间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本文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无监护责任;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平原则,不应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人身

3、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探讨有效防范的措施,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引言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

4、》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这类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场所的学生伤害事故一个界定,即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本文就这一法律问题做质浅的探析。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及类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高校学生

5、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例如实习、社会实践等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如,不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自己组织的春游活动等发生的事故。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

6、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1]。据以上分析,从高校的管理实践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包括几种情况:1.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性,学校设施有缺陷或者学校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

7、道德或其它有关规定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这两类伤害事故具有相似的特点,即受到伤害的一方均是在校学生,加害人均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而责任人均为学校。不同之处在于后一类事故的致害原因是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的积极作为,而前一类伤害事故中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或其他学校员工的消极不作为。(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学生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三)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这种类型的事故主要有几种情况:1.由于在校其他学

8、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如学生相互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如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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