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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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学思考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搜集更多文档请点击http://www.docin.com/ljk99 罗鼎【内容摘要】湖南省湘乡市的校园踩踏事故,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等方面的思考.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义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学校给学生造成的损害.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在校学生与校外第三人之间的事故.对于各类学生伤害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与救济,具体包括立法的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的完善、特殊救济机构的设立、专项救济基金的设立等等。

2、【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预防;反思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一所私立学校发生一起重大的校园踩踏事故,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目前学校事故调查结果已经查明:学校只安排一名现场看守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和现场管理,难以监控全部下楼梯的学生;学生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自控能力比较弱,在楼梯间的拥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疏于防范,既没有开展过类似的应急演练,也没有安装应急灯与安全警示装置。目前该校校长已被刑拘,教育局长也已被免职。⑴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进程节奏的不断加快,学生人数也在不断的增加,类似的学生伤害事故也随之在各地不断上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曾经发布一项调查报告,仅

3、上海市就有中小学生130.83万。而仅在08年一年全市发生各类学生伤害事故就达1756起。由此可以想象,一年内在全国将有多少起学生的伤害事故发生。所以有必要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以及对教育制度的改进等进行思考。。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最权威的解释莫过于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义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第一,事故受害的主体必须是学生,或者说是发生事故时候其"扮演"的必须是学生的身份

4、。依据一般的说法,学生是指在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册的并在此接受教育的人员。第二,这类事故主要是学生之间嬉闹发生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但并不排除故意。第三,学生伤害事故并非指在学校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也并非只限定于学校的校舍范围以内,而是在学校以及其负有管理义务的地方,包括老师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中出现的事故。有学者用学生伤害事件来代指所有的学生中发生的事故,实为不妥。理由如下:一是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当事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把事故解释为:"意外的损失或者灾祸"。而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很多也是有故意的成分在内的。二是在国外讨论校园人身伤害通常是用事件,而不是事

5、故。因此,认为应以"学生校园伤害事件"指代"学生伤害事故"。⑵笔者认为,在我国,适用"事故"一词有其传统,在人们的通常理解中,事故总是要比事件严重的多,适用事故一词更能提高人们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视和预防。当然一些小的事故也可以称作为事件,但出于概念上的统一也应该使用事故一词。而且在我国,其他领域的事故都被称作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如果将学生伤害事故改为事件,是否其他的事故的称谓也要改呢。所以笔者认为与其在将它改为事件,不如就用事故说的更加直接明了。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就目前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学校给学生造成的损害。这种

6、类型往往是学生伤害事故中对学生伤害最大的。前文所举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这种类型又分为三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由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他们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二)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这类主要是指在校学生因为嬉闹发生的过失行为或者是学生因利益冲突发生的故意斗殴事件等。学校一方面要对未制止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一定

7、的责任,同时也要对未对加以保护的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在校学生与校外第三人之间的事故。这类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与非本校学生或者是其他社会人员之间发生冲突引起的伤害事故。对于这样的事故,如果学校未尽到保护和管理的职责的,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尽到了义务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在目前的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监护权转移说",另一种是"教育管理说"。现行的立法体例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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