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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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包括幼儿园)期间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而引发的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多。受害者家长提出的索赔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高达近百万元。此类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其至有的案件赔偿责任人难以确定。笔者试就学校在此类案件小的法律地位、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作以探讨,以便商榷。一、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我国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儿童一般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rti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学校在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诉讼小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一般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学生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临时监护人。笔者并不赞成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混为一

3、谈,因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能是学生的家长,学校也只是接受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委托,在一定的吋间和一定的范围内代为履行一定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笔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Z间实际是种监管委托关系。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既可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和互关系,如签定书面委托书,也叮以是一般口头约定而成立。如幼儿父母将幼儿交给邻居看管,该邻居有职责以被委托人身份看管幼儿。学校一旦正式接收少年儿童入学,学校与家长便事实上形成了监护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从这层意思上说,学校与家长有着类似的监护职责。但是学校的监护职责不能代替

4、家长的监护职责,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明显不同。第一,两种监护职责产生的途径不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依法产生。《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委托人则是依据监护人的委托而产生的。第二,产生的范围和顺序不同。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民政部门

5、。而被委托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监护人以外的适格的自然人或单位,学校只是被委托人中的一•种。第三,监护职责的范围不同。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其它民事活动。而被委托人的监护职责,一般以监护人委托的部分监护职责为限。学校作为被委托人,其监护职责,是根据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的目的来确定的。通常说只包括教育、H常生活管理等。因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或者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一旦形成诉讼,学校只在被委托人监护职责的范围内

6、承担民事责任,无须以监护人的身份承担全部责任。二、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诉讼小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学校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在小学或者幼儿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幼儿)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而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木意来看,就是说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案件中,对监护人适用的是无

7、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学校在涉及在校学生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据此,作为被委托人的学校应适用过错原则,即只有校方未履行相应义务,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校方无过错,在校学生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根据法理解释,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

8、和道徳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其屮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杲,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校园内,如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休罚学生,教师不良言语漫骂、侮辱学生,造成学生损害,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故意过错的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并不希槊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或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但rtr丁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以致于没有预见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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