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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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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政策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探析司法政策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探析摘耍:政策执行者机会主义行为对司法政策执行的干扰,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道挥之不去的噩梦,严重妨碍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以相关现象在民事“调解优先”司法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表现为考察面,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导致机会主义执行行为产生的主要制度缺陷及其作用方式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若干治理对策:构建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利益平衡机制;政策执行监控主体的合理扩容;政策质量的提高与宣传力度的强化。关键词:司法政策;执行;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代理问题屮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志码:A
2、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088-02在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历程中,司法政策始终扮演着重耍的角色,对司法活动产生着价值导向、具体指导以及弥补法律缺失等全方位的作用。政策执行是司法政策发挥上述作用的根本途径,事关司法政策的最终成败。然而我们在司法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面对rh各种机会主义的执行行为所引发的政策扭曲和变形一一近年来在民事司法领域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力倡的“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因其不当执行而沦为广受诟病的司法弊政,便是其中著例。因此,关注和破解司法政策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干扰问题,对于我国今后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而言有着
3、极为重大的意义。一、司法政策机会主义执行行为概览公共政策学上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Behavior),是指政策执行机构及个人在执行政策的指示和要求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就与政策执行真实情况相关的信息对上级所实施的掩饰、扭曲等策略性行为。以“调解优先”司法政策为例,这一政策在其执行过程中至少遭遇了表而化执行、局部化执行和扩大化执行三种机会主义执行行为的干扰。兹分述之。(一)政策执行的表面化此类行为主耍表现为政策执行者将精力锁定在与政策执行效果考核相关的主耍数据上,而失于对政策目的本身的关注,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低于政策制定
4、者的预设。纵观“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成型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政策的木意并非在于扬调解与抑裁判,而是在于通过适度强化调解机制在审判中的运用,重树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前司法改革时期的司法责任伦理,使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以高度的司法责任意识,耐心细致地为民众解决纠纷,从而修止由过度激进的审判方式改革所产生的审判质量下降问题[1]。然而,在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部分法院为打造亮丽的调解率、撤案率数字,罔顾当事人意愿,将大量不适合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以“连哄带骗”的方式强制调解。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操纵,使得该司法政策提升审判质量的目标出现落空的可能
5、个有力的佐证是,近年來全国各地普遍地出现了案件在调解结案后“案结事不了”,不得不通过强制执行、上访等机制加以善后的现象[2]。(二)政策执行的局部化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执行者对政策内容进行选择性执行,使政策内容无法完整落实。在“调解优先”司法政策执行过程中我们不难注意到,在法院调解迅猛复兴的同时,传统法院调解“查明事实,分清真和”的“事清责明”原则成为渐告式微的明口黄花。这…现象的深层机理正是作为政策执行者的法院利用“调解优先”的政策环境,以低程序羁束性的调解制度推卸审判职责、纾解自身业务压力的机会主义行为逻辑。这是一个危险的动向。首先,从司法伦理
6、的角度上看,当下法院调解制度在“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催动中H益成为向职权化、强制化方向靠拢的法院审判活动。当调解的主导权从当事人一方转移到法官一方,这项权力的属性也就随着权力所属的转移而从诉权转变成越发类似审判权的“准审判权”[3]o因此,基于权责均衡的司法伦理要求,必须对获得调解主控权的法院课以最低限度的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判断职责。而现实是“事清责明”原则的式微不断扩大着“权责失衡”的司法伦理缺陷。其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上看,法官主动放弄查明事实、分清真相之职责的机会主义行为,又使得部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得以在调解屮利用“自认事实无需严格审查”
7、的法律程序漏洞,进行恶意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使司法政策非意图性地产生出了降低诉讼效率、引发诉讼诚信危机的负效应[4]。(三)政策执行的扩大化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政策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添附政策制定者本未设定的不恰当内容,致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力度、目标超越政策原定的要求,导致政策执行变异为声势浩大的运动,并逐渐脱离社会需要而变成纯粹的政治作秀,最终使既定政策走样变型。这是“调解优先”司法政策执行过程中最受诟病的一项问题一一在这一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法院在“政绩欲”浸淫下,不惜喊出“零判决”等极端口号,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政策主张异化为“大
8、跃进”式的、“为调解而调解”的司法闹剧。这种抿苗助长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司法政策的理性预设背道而驰,不利于调解制度的正常发展,浪费了大量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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