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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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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定罪研究[摘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專門針對金融證券、期貨領域中的“老鼠倉”行為而制定的新型犯罪。本罪客觀違法性表現為行為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主觀有責性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違規交易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場正常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該危害結果發生[關鍵詞]未公開信息;關系人;違規交易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期貨類犯罪呈現出犯罪隱蔽、類型多樣等新特點,其中基金經理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違規交易謀取不正
2、當利益的''老鼠倉”行為是該類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為應對此類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專門立法規定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以進一步加大對證券、期貨犯罪的打擊力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的良好秩序。由於本罪是一個新設立的罪名,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且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對於未公開信息的概念、違規交易的方式、主觀故意的認定等沒有具體規定,因此本罪在法律適用上還存在諸多難點,本文試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問題進行粗淺探討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概述《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
3、易、泄露內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定罪研究[摘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專門針對金融證券、期貨領域中的“老鼠倉”行為而制定的新型犯罪。本罪客觀違法性表現為行為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主觀有責性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違規交易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場正常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該危害結果發生[關鍵詞]未公開信息;關系人;違規交易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期貨類犯罪呈現出犯罪隱蔽、類型多樣等新特點,其中基金經理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違規交
4、易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老鼠倉”行為是該類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為應對此類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專門立法規定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以進一步加大對證券、期貨犯罪的打擊力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的良好秩序。由於本罪是一個新設立的罪名,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且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對於未公開信息的概念、違規交易的方式、主觀故意的認定等沒有具體規定,因此本罪在法律適用上還存在諸多難點,本文試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問題進行粗淺探討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概述《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
5、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中增加瞭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對於上述條款罪名的確定問題,有背信交易罪、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背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多種觀點,於2009年10月16日公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
6、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將該罪罪名確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該罪的罪名進行瞭規范本罪是針對原有的內幕交易罪對金融領域從業人員違規交易。牟取非法利益或轉嫁風險的行為(俗稱“老鼠倉”)無法進行刑事規制而專門制定的。“老鼠倉”最初是指基金從業人員在使用基金管理公司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資金拉升某隻股票的股價之前,先用個人或者關系人資金在低位買人該股票進行建倉,待用基金公有資金將該隻股票的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將個人或者關系人倉位的股票率先賣出獲利的行為。目前,“老鼠倉”已經不僅僅局限於基金行業,還擴展至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信托、
7、保險公司等領域,即凡是有受托受理他人資產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從事其職務活動時,利用自己或者關系人賬戶從事違規交易的非法謀利行為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一)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且情節嚴重1•行為人利用瞭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從事職務的過程中,很容易獲取到一些尚未向公眾公開的對特定的證券、期貨產品的市場價格變動具
8、有重要影響的信息,相關知情人員基於行業規范和法律規定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是本罪的前提,如果利用未公開信息的行為人,不是通過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那麼該行為人不構成本罪(例如通過電腦網絡竊取等。但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當然,如果其獲取的途徑是通過第三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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