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内股权划转和资产划转不同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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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集团内部的一个子公司转让土地和房产给另一个子公司,该怎么缴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2、税收优惠: (1)根据《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2)根据《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

2、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③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3)一家子公司将房地产划转至

3、另一家子公司,不属于股权投资、合并、分立等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而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食堂经费,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列支。是否需要发票?如何取得发票成为大家关心的两个问题。先看陕西国税的回复,其实别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这么回复的!问:单位内部食堂购入的米、面、油、菜部分无法取得发票,以

4、收据和自制食堂核算表列支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答:回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

5、,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供货商。企业可选择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供应商,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二、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为供货商为供货商。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选择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三、选择农民个人为供货商。农民以个体户或自然人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可以自行开具或代开发票。账务处理方面,职工食堂应设立辅助账簿核算食堂收支,公司账上只记录拨付食堂经费的业务。食堂的有关票据是食堂辅助账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票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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