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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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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故意犯罪规定之研究中(二)对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应作何理解?要正确理解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首先必须明确这样一个问题,BIJ: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能够并且已经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因为:按照本条规定,行为人只冇在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亦即行为人只有在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存在犯罪故意。可见,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所有犯罪故意都必须具备的认识内容。基于这样的要求,我们认为:第一,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
2、果,不叮能是前述论者提到的广义的危害结果。因为: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而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显然不可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都认识到。对于危害行为所引发的间接危害结果,如因诈骗致使被骗人气愤自杀,因强奸致使被害人羞愤口杀等,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往往是认识不到的。可见,如果将木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理解为广义的危害结果,那么根据本条规定,许多公认的故意犯罪,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诈骗犯罪和强奸犯罪等,都将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被排除在故意犯罪
3、之外,这种结论显然是荒谬的。因此,不能将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理解为广义的危害结果。第二,也不能把本条屮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理解为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因为:属于犯罪构成耍件的危害结果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之中,因而行为人不可能在所有故意犯罪小都存在对这种结果的认识,而按照本条的规定,作为本条小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所有故意犯罪行为人都必须认识到的内容。因此,木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能局限于展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第三,本条屮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包括所有的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对丁某些犯罪,比如结果犯和某些行
4、为犯来说,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行为人是能够认识到的。例如,杀人犯能够认识到他人生命权利被损害的事实,强奸犯能够认识到妇女性权利被损害的事实。但对于另一些犯罪,比如举动犯而言,行为人往往认识不到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例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不到其行为对国家安全的损害事实。这是因为:由犯罪直接客体的性质所决定,对犯罪•育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有的是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如人被杀害、被伤害,财产被偷、被抢、被骗等。有的则是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如名誉被损害、人格遭侮辱、国家安全被危害等
5、。对前一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能够认识到,对后一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则往往认识不到。因此,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能都认识到。第四,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一种观念上的结果,而不是指危害行为实际已经造成的结果。这是因为:危害行为实际已经造成的结果,只有在行为实施完毕后才会产生,而木条屮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显然是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于大脑中的结杲,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为实际已经造成的结杲。第五,木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一种观念上的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具体而言,在直接故意犯罪
6、中,就是行为人内心想要达到的目标,其中在结果犯屮,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在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屮,是犯罪达到既遂(在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的情况下则指犯罪成立)并且行为人的犯罪0的已经达到吋,与犯罪目的相符合的危害结果。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则是作为犯罪构成耍件的结果。只有这种观念上的危害结果,才是行为人既必须认识到,又必然认识到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是因为:第一,中外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一致认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因此,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必须对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7、有认识。第二,在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屮,与犯罪目的相符合的危害结果虽然不是犯罪构成耍件,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种危害结果,他必定没有正确认识其危害行为的性质。比如,甲如果不知道他的行为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那么他必然不知道他的行为是杀人行为。而在对危害行为的性质缺乏认识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例如,甲事实上将乙的钱包装入了自己的口袋,但在将钱包装入自己的口袋时并不知道其实施的是侵占行为,那么支配他实施该行为的必定不是侵占故意。可见,行为人必须对与犯罪目的相符合的危害结果有认识,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行为人必然认识到这种危
8、害结果表现在:在直接故意犯罪屮,这种危害结果作为行为人一个内心想要达到的目标,他不可能不认识到;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持的是一种放任心态,而放任心态的存在显然以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为前提。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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