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法中故意犯罪规定之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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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故意犯罪规定之研究下第三,危害结果是否是一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多数学者认为危害结果应是一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如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冇无认识,是否要求其认识是一回事,法律在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是否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要件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法律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就否定行为人主观上对一定的危害结果必须有认识。另有学者将结果分为认识结果和实际结果,认为认识结果是主观表现形态,是先于实际结果产生的。事实上未发生某种结果,不等于行为人未认识到这种结果。还有学者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最根本的内容是对行为的危害后果的认识,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等客观情况的认识,都是出对

2、危害结果冇认识这一点中派生出來的。少数学者则认为,行为的结果并不是一切犯罪故意都必须具备的认识内容。上述两派学者的观点并非针锋相对,其分歧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危害结果的理解不同。实际上,两派学者均认为,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是行为人都必须认识到的。因此,要澄清危害结果是否是所有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的内容这一问题,首先必须确定我们是在哪一个层次上使用危害结果这一概念,然后才能探讨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存在于一切犯罪之屮,是否为故意犯罪行为人所必须认识。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危害结果按范围宽窄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范围最宽,是指危害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这类危害结果在所有犯罪小都

3、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其屮的某些危害结果,但不可能对这类危害结果都认识到。例如,在故意伤害(致死)犯罪中,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能认识到,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则不一定能认识到。又如,在I大I作骗致使被骗人自杀的犯罪中,行为人对他人财物被骗的结果能认识到,对被骗人自杀的危害结果则往往认识不到。第二类范围最窄,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学者们一致认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这种危害结果,故在此不赘述。第三类范围介于前两类之间,是指危害行为给犯罪宜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这类危害结果也存在于所有犯罪屮,是否要求故意犯罪的行为人都要认识到这类危害结果呢?我们认为不需要,理由是

4、:所谓危害行为给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不外乎表现为四种情形:一是使犯罪对象受到损害或者失控,二是给他人心理带来不良感受,三是使社会止常秩序受到损害。四是使社会止常制度或者某项利益受到损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给他人心理带来不良感受,或者想使社会正常秩序、制度或者利益受到损害,其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这些损害,即使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些损害事实,也同样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犯罪故意。例如,甲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对政府不满,在I大I公出国时擅离岗位,滞留国外,企图损害国家安全。由于甲掌握了不少国家秘密,他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危害了国家安全,但甲并不知道这一点。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5、因为甲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而认定他不构成叛逃罪。又如,刘某与王某不和,因而捏造并散布了大量关于王某是同性恋和强奸犯的事实。但刘某见没有人相信他的谎言,乂以为王某也不知道这些谣言,因而认为他没有对王某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刘某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给土某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损害而认定他不构成诽谤罪。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也不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的内容。那么,危害结果究竟是不是一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呢?如果是,究竟什么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呢?我们认为,如果从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事实这一

6、角度考查,危害结果应当是一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也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然会认识到的内容。因为:行为人在实施一种故意行为时,在意志上必然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在希望的心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必定存在一个想要实现的目标,这个目标便是行为人观念中的行为结果,显然己为行为人所认识。例如,当行为人想耍侮辱他人吋,内心必定希望他人受到侮辱,“他人受到侮辱”便是行为人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当行为人煽动人们颠覆现政权时,内心必定希望现政权被推翻,“现政权被推翻”便是行为人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在放任心态下,同样以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为前提,因为由放任心态构成的间接故意犯罪均为结果犯,即均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要

7、件,并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放任,而没有对结果的认识便无对结果的放任。可见,无论在希槊还是在放任心态下的故意行为,行为人都必然认识到了这种危害结果。而且,在不同犯罪中,行为人认识到的危害结果的地位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在结果犯小,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中,是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符合的犯罪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所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并不一定都会实际发生,但危害结果最终是否发生并不会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即行为人对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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