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探讨_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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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探讨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在责任保险中,基于保护第三者的目的,法律赋了受害人因事故发生而受有损害时,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无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且保险人不得擾引其保险契约中得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來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关于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的性质,学理上存在多种见解。笔者在对各种学术观点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白己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认识。在学术观点小,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六种学说:(一)法定权利说“法定权利说”认为,受害人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和范围,由法律和责任保险契约规定,因而称为法定权利。[i]该学说是法国

2、学者在解释1930年《法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时提出的观点。法国学者认为,受害人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保险人亨有直接请求权,而直接请求权是由直接诉权承认的直接权利,是通过实体法的立法而取得债权。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在责任保险机制下有两种:一种为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即在H愿责任保险的场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依赖于被保险人的存在,保险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请求权的任何理由对抗受害笫三人,此吋,受害人的请求权,并非真正的法定权利;另一种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既在强制责任保险场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依法律规定取得,而不依赖于被保险人,保险人不得以

3、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ii]“法定权利说”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产生的方式作了很好的解释,但该种请求权作为债权,究竞是相当于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对保险人的契约请求权,无从得到答案,而且该说不能解释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ZI'可的联系和区别。(二)原始取得说“原始取得说”认为,受害人于损害发生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原始取得与被保险者当时所拥有的同等内容、完全独立的权利。[iii]“原始取得说”來源于法定权利说,两者的主张非常接近,都认为受害人权利的取得來H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屮的直接请求权的解释

4、上,“法定权利说”发展为“原始取得说”,着重强调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由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法直接赋了的,与保险契约无关。虽然“原始取得说”的范畴比“法定权利说”缩小了,但是仍然避免不了法定权利说的局限性。(三)权利移转说“权利转移说”认为,保险给付请求权,为被保险人依照责任保险合同而亨有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将Z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所以,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通过法定权利转移而取得Z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iv]依照该说,被保险人的权利,与影响其权利的任何条件或前提,一同移转于第三人,由此可见,“权利移转说”赋予了第三人

5、与被保险人完全相同的权利,第三人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行使被保险人所享冇的一切权利,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但与此同时,笫三人也要承担被保险人所应付的义务,承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抗辩。止如上文所说,责任保险中受害人请求权分为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和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权利移转说”适川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而不适川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这样一來,“权利移转说”的缺陷就眾露岀来了,具不能合理地解释第三人所亨有的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四)责任免脱给付说所谓“责任免脱”,是指避免责任的推卸。“责任免脱给付说”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给付木质在于

6、避免加害人推卸责任,以便保证其对受害人给付的履行。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正是为了达到避免加害人推卸责任这一责任保险契约冃的而设立的,它的存在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加害人的损害赔偿债务上位于法定连带保证人的地位。受害人作为债权人,可向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或作为连带保证人的保险公司任何一方请求赔偿。[v]“责任免脱给付说”从民法上连带保证的法理出发來解释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为德国学者所推崇。德国《强制汽车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免脱给付说”的特点在于:1、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而言是法定保证人,即使在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故意侵权等场合,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

7、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这就为强制责任保险法匕冇关限制保险人対受害人的抗辩权的规定找到了法理依据;2、既然保险公司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保证人,则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实质应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保险金请求权;3、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和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Z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上的互补关系,两种请求权分别独立,但又同归结于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填补,因此,“责任免脱给付说”比前面的学说似乎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更加有力度。[vi]但是“责任免脱给付说”将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归结为连带保证关系,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当具有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保证人承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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