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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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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和保险人可选择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并无明确规定受害人的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直接请求权,这与交强险以保障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为立法目的的宗旨不符,也使得其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赋予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对受害人的利益能够起到更好的维护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依法产生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即由法律赋予的直接请求权。一、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来源及内容1.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来源。关于机动车强制
2、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来源问题,众说纷纭,早期曾有观点认为是被保险人将其对保险人的债权转让受害人,是一种对被保险人权利的继受。但是随着各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不断修订,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人们认为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受害人对于保险人请求补偿给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请求权,非因继受而取得,而是根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交通事故发生后,绝对地归属第三人,不因被保险人之违背保单条款而受影响,也不受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的效力、效力变动以及合同或者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对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产生任何影响。
3、由此可见,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不能通过保险合同当事人间的协议而排除。2.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内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实质上就是债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上受到损失,且系由被保险人造成,则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人)请求赔偿。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1)给付请求权。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有权就其人身或财产损失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权,要求保险人以支付保险赔偿金方式赔偿其损失。(2)给付受领权。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受害人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据责任
4、强制保险合同规定,其享有接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同时对取得保险赔偿金具有保有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这是受害人最后的保护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行使直接请求权,而保险人不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或者是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受害人有权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理由1.法律价值的需求。从法律价值上看,授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首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使其能够迅速及时获取赔偿,次要才是填补被保险人损害
5、。从该立法目的出发,最佳的制度设计就是赋予受害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若不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而仍然遵循传统保险理论,由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则无以体现首要维护受害人利益之宗旨,反倒将被保险人的利益置于受害人之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便无法得到贯彻。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方面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一些人在思想上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或延迟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则会影响被害人医治,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失,更有甚者以此为由和被害人讨价还价,以达到自己少付损害赔偿金的目的。所以,从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出发,必须赋
6、予受害人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价值。2.法律功能的需求。从立法的功能上看,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是为了确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能够发挥作用。受害人能否顺利得到赔偿,是检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成功与否的标准。若不赋予其直接请求权,而由被保险人行使,难免存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或者将保险金据为己有之可能。2009年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案件中,张某驾驶一辆机动车,在一丁字路口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到,经交警现场勘察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张某应承担80%的责任,李某向张某请求支付其住院花费5000元未果,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起
7、诉张某及保险人,法院以被害人无权直接起诉保险人为理由,驳回了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处张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4500元,张某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执行。后不久张某根据法院判决要求保险人根据强制保险的规定给付其保险金。待执行法官找到张某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时,张某己将此款消费,受害人因此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实施中也将背离其立法初衷,导致该制度无法发挥应有之功能。3.法律体系上的需求。从在法律体系上看,赋予受害人请求权可以与其他法学理论相协调。在分离原则指导下,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中,应当将交通事故侵
8、权责任和强制责任保险合同责任区分开来,因为两者分别属于侵权和合同法律关系,不能混淆。该观点认为受害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第三人地位,因此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否则违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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