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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商业[2012]27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二级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我局出台了《合肥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予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商务局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合肥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商务
2、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商务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商务经济发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商务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二)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三)
3、大批量或者大型设备采购方案;(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五)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二)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三)相关内设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主要领导确定,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六条经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决策前期工作,涉及几个处室职能的,由局领导确定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前期工作
4、。第七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处室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凡是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第八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听证会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处室组织;(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
5、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0H,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参加人的数量和条件;(四)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处室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作为局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处室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
6、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第十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处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第十一条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局政策法规处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7、决定。第十三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关依据;(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及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材料;(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十五条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除涉
8、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1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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