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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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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鲁济锋梅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捉出反诉”。这是法律赋了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如何对反诉制度的理解,把握反诉成立的条件、反诉的特征以及对反诉的处理,笔者发表如卜•管见。一、反诉的概念什么是反诉,在英国、美国称为反请求。在我国,学术界没冇一个统一的定义,冇的观点认为,反诉与木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冇的观点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还有的观点认为,是指在己经提起的民事诉
2、讼中,被告以木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木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木诉的独立请求。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定义都不够确切、全面,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木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岀的和木诉的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二、反诉制度设立的意义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可以吞并、抵销、动摇木诉或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反诉制度的设立,
3、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同时通过木诉与反诉的合并市理,可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吋间,促进本诉的审理解决,避免两次判决在相同问题上的才盾,捉高诉讼效率和效益。三、反诉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其性质來看,是一种独立的请求。反诉成立后,便与本诉形成两个诉的对立,独立存在。笔者认为,反诉主要有以下儿个特征: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
4、原告,当事人各口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本诉少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这种理解也过于机械,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要求另一被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提出原告供货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意欲通过这一主张的成立抵销原告货款请求屮的一部分,这显然构成了反诉,但保证人是否也是反诉原告呢?如果保证人不是反诉原告,那么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怎样理解,我们是否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呢?恐怕没有人认为可以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还有人认为,已
5、参加到诉讼小來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也nJ以作为反诉的对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似有欠妥。因为反诉只能是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他只是在和原来当事人Z间这种参加Z诉中处于原告地位,并不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请求具冇独立性。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冇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索,冇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Z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
6、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总Z,反诉与木诉一样,都冇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3、反诉冃的具冇对抗性。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冃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木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火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
7、行一定义务。冇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被告(次债务人)能否向原告(债权人)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诉讼小,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因此,笔者认为,依据《小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从反诉具冇对抗性的介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因为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8、。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是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4、反诉具有牵连性。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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