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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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专业方向:法学姓名:蔡海东学号:1032001210935指导教师:董海龙教学点:盐都学院2012年3月20日-15-目录前言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二、重视调解的原因(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二)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三)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三、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

2、防纠纷,减少诉讼(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四、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1、判决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2、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五、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六、调解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掌握他们的性格

3、特点(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四)制定调解计划七、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想法-(一)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二)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结论致谢参考文献-15-前言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

4、效果。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我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

5、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15-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史载,我国早在西周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我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崇尚儒家文化,特别是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地进行儒化教育渗透,使全社会

6、追求和谐,讲究以和为贵,以及无讼的状态。调解与统治阶级的思想和传统儒家文化的追求相统一,就由最初的发生纠纷由本族有威望的长老、士绅或者族长协调处理的民间习惯,发展到元朝由有半官方身份的村长进行调解、裁判。到清朝的《大清律例》就授权乡村里老官员调解家庭关系方面的纠纷。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建立近代化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套法律制度并未能在中国土地上生根发芽,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直至中华民国时期也有调解制度的规定。伴随着中国革命政权的建立、发展,诉讼调解经过了萌

7、芽、形成和发展三个阶段。(一)萌芽阶段    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初步形成了近似于法院职能的裁判组织,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调解工作是巩固团结,加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有效方法,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得力助手和必要补充。各边区政府都很重视调解工作,制定了调解制度,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调解条例、命令、指示。最具有代表性的有1942年的《晋察冀边区

8、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晋西北农村调解暂行办法》,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除了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实行调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外的一般刑事罪亦在调解之列”。1945年《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调解工作的指示》规定的调解原则一是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人必须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强迫命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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