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事故看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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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交通事故看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从一起交通事故看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案例:2009年12月24EI20时30分,海南西线高速公路102公里处,发生一起连环撞车交通事故,-•辆小轿车搭载着陈男、陈女两位乘车人追尾撞上一•辆人货车,紧接着又被另一俩小货车追尾撞上,致使小轿车上的两位乘车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大货车驾车逃逸。2010年3月23B,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的人货午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当事人和小货车的当事人均承担次要责任,作为乘车人的二死考无事故责任。收到上述事故认怎书后,死者家属对责任认定冇异议,在规处的时间内提出了

2、复核申请。2010年5月25日,交警依法出具了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维持原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认定“三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和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此案至今未破,肇事逃逸者不知其人。从以上两次贵任认定來看,未知名的肇事逃逸者先是承担主耍责任,后又改为承担同等责任,前后认定的事实一样,依据相同,结果却有异。差别究竟从何而来?肇事逃逸的贵任划分以什么为原则?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其现实意义十分重大。其实,交警的第一次责任认定没有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I•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冇证

3、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交警没有将责任一古脑儿地全推给逃逸者,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基于追尾车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也有过错的认识,减轻了逃逸者的责任,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但这个减轻责任,究竟可以减轻到何种程度,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所谓的“减轻责任”可以从“全部责任”减到“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只是不能减到“无责任”。1⑥ASK中贵法译网•wwwe9aske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也就是说,交警的第二次责任认定也符合法律规定。这里有一个量的把握问题,逃逸者从“主要责任”变成了“同等责任”,其事实相同,依据依

4、IH,只是减了一个等次,这取决于交警的自由裁量,同一个交警部门,还是那两个交警,在上级交警部门贵令重新认定后,进行自我纠错,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认定。应该说,这第二次的认定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这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的,是:由于逃逸者的脱离现场,是无从谈起。于是,2®ASK中弟去偉遗憾的是,这终究不是客观事实。如果没有逃逸考的话,责任认定可能就是另一冋事。因为本案屮,逃逸者是被追尾,一般来讲,责任在后车。只要前车没有突然变道、尾灯不亮等过错情况,是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在于这个货车司机竟然跑了,从无责任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者。正是因为逃逸者的缺位,才使责任认定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

5、,背离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但凡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无逃逸者,都应该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来划分责任。这个基本原则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6、;(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如果有当事人逃逸,问题就会变得复杂起来。有一种可能调查和勘验无法进行,事实的真相也无法查清,责任划分更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应运而生,基本不考虑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实行推定责任,由逃逸者担纲主演责任者的角色,其他当事人只是充当配角rfO'Qo这就叫做“不以过错划责任,只以逃逸论英雄”。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除了上述《道路

7、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外,还有公安部的一个批复。2001年11月12n,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指出: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已调查清楚的,且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使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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