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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证券包销协议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证券包俏协议纠纷案问题提示:基于债券公开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券兑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要点提示】证券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发彳亍人通过承销商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或累计达200以上的投资人销售证券。如果是向特定投资人发售证券,则不属于公开发行,也称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主要有股票和债券两种,其持有人(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债券持有人享有到期向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本息的权利。公开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其兑付请求权不因超过兑付期限两年而受到诉讼
2、时效的限制。【案例索引】一审:江酋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民二初字第7号(2006年9月27FI)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24号(2009年7月14R)【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被告(上诉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199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发行江西省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管办[1992]第25号),同意被告投资公司发行江西省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同年10月10日投资公司(甲方)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江西建行)签订《债券承购包销和兑付
3、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江西建行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如期支付承购包销和兑付债券木息34820万元。被告投资公司截至1998年8月底只归还江西建行15057.10275万元债券木息。1998年9月2H,被告投资公司在给江西建行《关于中请建行贷款的补充报告》屮明确表示:截至1998年8刀底被告投资公司共欠债券木息19762.89725万元,欠垫付资金利息956.95万元,対项共计20719.85万元,并承诺于1998年底前偿还全部欠款。1999年9月30R被告投资公司就该债券本息主动向江西建行报告申请清算,其中对1998年8月底以前逾期债券同意按债券发行利率计息,对19
4、98年9月以后逾期债券则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1999年10月21日江西建行冋复被告投资公司:对1998年底以前逾期债券利息按债券发行利率计算;对1999年1刀1H起所欠债券本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双方同意计息,但未形成一致意见。故原审法院确定:截至1998年8月底投资公司欠江西建行20719.85万元(债券本息及垫付资金利息Z和)至1998年年底不计利息;1999年1月1曰开始投资公司欠江西建行的款项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息。1998年9月2日至1998年12月31日被告投资公司共归还江西建行15700万元(1998年9月29日、12月2
5、2日、12月31日先后还款10000万元、4000万元、1700万元),扣减15700万元后,被告投资公司截至1998年年底欠江西建行5019.85万元。该5019.85万元从1999年1月1H起作为投资公司欠款的本金开始计息。1999年1月1R至同年11月12F1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5019.85万元产生利息270.72万元。1999年11月13FI投资公司还款2300万元,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惯例,该2300万元扣减全部利息270.72万元后剩余款项应作为投资公司偿还本金部分,即2300万元述款中还息270.72万元和还本2029.28万元,故截至19
6、99年11月13H被告投资公司久江西建行本金2990.57万元。2003年江西建行调账回收112.967万元(已作为利息扣减),故被告投资公司欠本金2990.57万元及利息。2004年9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屮国建设银行的批复(银监复[2004]144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承继未纳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并改制成为原告建银公司。原告建银公司依法成立并承继该债权。2005年6月23日,原告建银公司就该债权去函被告投资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清偿该债务。2004年投资公司的年检报告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相关内容屮明确记载:截至2004年12月31H投资公司
7、应付江西建行债券本金1137.26万元。2006年3月24日,原告建银公司就与被告投资公司证券包销协议纠纷一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归还欠款及利息。江酋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2年10月10口投资公司与江西建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管办[1992]第25号)的批复签订《债券承购包俏和兑付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江西建行按协议履行了口己的义务,如期支付承购包销款和兑付了债券本息,但投资公司至今归还了部分款项。证据已充分证明原债权人江西建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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