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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外汇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职能,落实《金融服务指引》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综合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在法定职责和权限内,整合内部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项目和执法资源,发挥检查监督合力,
2、在确定的时间内,统一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活动。第三条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第五条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和效率的原则,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规范合法、处理恰当有效。第二章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第六条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等货币信贷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执行有关
3、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执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执行有关代理国库业务规定和经收国库资金的行为;(A)执行有关支付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十)执行有关金融统计规定的行为;(十一)执行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执行有关金融标准化、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三)执行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十四)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4、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第七条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项目组成,每个检查项目应当依据明确、内容具体且适宜与其它项目联合开展。第三章综合执法检查的组织第八条人民银行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第九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研究和确定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二)指导和监督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实施;(三)讨论和决定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十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行办公室,成员包括
5、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章综合执法检查的实施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对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根据履职需要,统筹部署全年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综合执法检查对象由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情况、综合评价情况、本行执法职能部门意见等因素确定。第十二条综合执法检查的准备、实施和处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进行。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检查开展前,应当立项,并制定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人民银行根据经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和副组长
6、由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执法检查组可设立若干项目小组,每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项目小组主查人。第十五条综合执法检查按照集中进场、分项检查、统一处理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综合执法检查组应当于进场日五个工作日前将执法检查通知书发送被检查人签收确认,并告知综合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第十七条综合执法检查组应当按执法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检查人现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外汇检查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综合执法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人举行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
7、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第十八条综合执法检查期间,被检查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综合执法检查组提供检查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被检查人应当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九条综合执法检查组结束检查工作时,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汇总,形成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经综合执法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发送被检查人确认。被检查人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对各项异议进行汇总,并在收到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统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被检查人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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