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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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2003-12-30云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翻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次会《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议于1995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口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I•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外资,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外资从事补偿贸易的外商作价出资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财产,都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处。前款所称财产是指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具、原材辅料、零配件及其他有形资产。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云南商检局)及其卜-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云南商检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贵办理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经贸、外贸、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

3、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根拥各自的职责,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内容:一、品种、数量、质量鉴定:二、价值鉴定;三、损失鉴定;四、与外商投资财产冇关的其他鉴定。第五条前检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做好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搞好市场调杳,积极为中外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幫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经云南商检局批准设立或者认可;二、拥冇与鉴定业务和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局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四、具冇较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

4、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鉴定工作;二、接受国家商检局和云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四、不得泄漏与幫定财产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五、与财产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第八条外商投资财产的有关各方为鉴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这使用地之日起2()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笫九条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填写鉴定申请表,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鉴定要求、保密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如有特殊要求,则另立鉴定协议。第十条申请人在提出财产鉴定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件、

5、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维修费用淸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财产的现实状况、新

6、口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对财产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I•二条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对需要保留现状的财产,经商检机构同意后,由屮请人何行封存。第I三条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Z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

7、Z日起计算或在鉴定协议屮商定。第I•四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种类、鉴定对彖、鉴定目的、依据、方法、鉴定结论等主要内容,并山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被鉴定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验资和财务审核。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可作为司法、仲裁、工商、保险、对外贸易、银行、税务、海关、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判决、裁定、注册令记、索赔、理赔、评佔、抵押、纳税、清算的有效依据。第十七条鉴定结论与申请人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中请人和我他财产关系人根

8、据鉴定结论调整投资比例、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第十八条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级商检机构屮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屮请Z日起45日内作出复鉴结论。屮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论仍有界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检局再次川请复幫。国家商检局的复幫结论为终局结论。第I•九条屮请人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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