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

ID:14526743

大小:3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29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_第1页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_第2页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_第3页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_第4页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价格鉴定合法、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应遵守《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法、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盗抢物、损毁

2、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财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物。  第四条 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第六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事价格鉴定工作。  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通过认真调查研究,以详实可靠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得出真实可信的价格鉴定结论。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严谨的作业流

3、程,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使价格鉴定结果准确合理。  公正原则,是指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为办案机关公正地提供价格鉴定结论。  第七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一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市、县(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最终复核裁定工作。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助上级

4、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经批准设立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的,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  第八条 县及县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应当设立价格鉴定机构。  第九条 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或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予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员资格。  第十条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健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涉案

5、财产价格鉴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人员应当熟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操作规范,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为丰富的价格理论知识和价格鉴定专业知识。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委托书时,应对办案机关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查验。  对委托事项不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进行补正。办案机关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  涉案财产实物灭失的,办案机关应提供可以证明涉案财产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和使用状况等相关证据或情况说明。不能如实提供,并且不具备价格鉴定条件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不接

6、受委托。  价格鉴定机构不得要求办案机关提供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无关的案件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机构受理刑事案件之外的价格鉴定委托,进入价格鉴定工作程序后,办案机关撤销委托或因办案机关原因终止委托的,办案机关应按照《价格鉴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价格鉴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 属于价格鉴定范围、有一定价格鉴定难度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因自身条件所限不能完成价格鉴定的,应当向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由办案机关委托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十五条 价格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确定2名以上(含2名)价格鉴定人员组成价格鉴定小组,制定价格鉴定工作方案,依

7、法开展价格鉴定。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必要时应附有影像资料。办案机关和涉案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配合价格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并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涉案当事人(或代理人)若不签字确认,价格鉴定人员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及时将价格鉴定结论告知涉案财产当事人。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涉案财产,办案机关应委托有关法定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