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公约论文安健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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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关学院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本科试卷《京都公约》课程考核论文系级专业班姓名学号论文得分阅卷人我国海关立法与国际海关立法互动机制研究——以《京都公约》国家立法相关条款为中心摘要:在履行《京都公约》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国家立法与国际海关立法显得至关重要。尽管《海关法》已吸收并体现了公约中的一些内容,但是如何把一个集世界各国海关先进管理制度之大成的国际公约中的公平、高效和适用的精华融入我国立法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同时,如何通过立法使得在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也是一个必须摆在首位的

2、话题。关键词:京都公约;国家立法;海关法一、京都公约的内容、地位和修改后特点《京都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全称是《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于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签署。《京都公约》的内容囊括了各项海关业务制度,被公认为国际海关领域的基础性公约,作为世界海关组织四大支柱性公约之一(其余是:协调制度公约、内罗毕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全面规定海关制度和标准做法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是WC0在全球范围内为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制度和做法朝着高度简化、协调统一的方向稳步发

3、展的重要依据,也是齐个国家和地区为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而制定本国海关制度的重要标准。①作为国际性公约,《京都公约》必须体现所有缔约方的要求与意愿,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rfT丁各自在经济发展状况、法律体系及①引自《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法律出版社第1页贸易水平方面的茅异,围绕各口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现行的《京都公约》既在客观上反映了国际上最先进的做法和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国际海关社会相互间妥协的产物。因而在履行《京都公约》的过程屮,如何协调国家立法与国际海关立法显得至

4、关重要。《京都公约》内容广泛,其屮不仅包括海关的各项监管制度(如:进口、出口、暂准进口、海关仓库、加工贸易、运输工貝等),也包括了关税、原产地、违法处罚等内容。出于尽量扩大缔约方的考虑,《京都公约》初期制定时将其重点放在简化海关制度方面,力图让缔约方接受国际通行的海关手续的惯例,其主要希望是使公约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所以对缔约方的约束力不大。但随着20多年的发展,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公约签定时的历史局限使公约内容与形势发展Z间的才盾越发突出,包括WT0在内的各方要求对公

5、约进行修改甚至重新制定的呼声也越來越强烈,终于历时五年于1999年完成修改。修改后的《京都公约》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结构发生了变化,修改前公约由主约和附约两部分组成,修改后分为了主约、总附约与专项附约三个层次。二是明确了公约的管理机构,成立管理委员会。三是增加了《指南》,对相关规定做出了解释。四是加强了公约的约束性。二、《京都公约》缺乏约束性的原因1、《京都公约》初期制定吋出于尽量扩大缔约方的考虑,将其重点放在简化海关制度方面,力图让缔约方接受国际通行的海关手续的惯例,其主要希望是使公约在国际上得到认

6、可,因而其制定的内容较为宏观,缺乏具体执行的方法和要求。2、公约中所归定的权力和义务必须通过在各国国家立法中确认才能体现起作用。而各国的国家立法一般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有利于木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甚至直接约束已经缔结并牛效的国际公约。在国家立法面前,公约处于劣势。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口在经济发展状况、法律体系及贸易水平方面的差异,对于公约规定的内容冇着不同的理解甚至争议。4、公约的妥协性较大。在公约屮,条款分为标准条款、过渡性条款和建议条款,对于过渡性条款与建议条款的实施没有具体

7、要求。三、我国海关立法与《京都公约》公约中所归定的权力和义务必须通过在我国国家立法中确认才能在中国体现起作用。事实上2000年7月8日通过的修订的《屮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经采用了公约中的一些内容。如《海关法》第26条采用了公约总附约第3章第28条(经海关同意,申报后的报关单可以修改),《海关法》第27条采用了总附约第3章第9条(允许有关人员在屮报前提取货样),另外,《海关法》中有多处体现了公约的要求。但是尽管《海关法》已吸收并体现了公约屮的一些内容,但是如何把一个集世界各国海关先进管理制度之大成的国

8、际公约中的公平、高效和适用的精华融入我国立法述冇相当长的路要走。同时,如何通过立法使得在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也是一个必须摆在首位的话题。协调我国的海关立法与《京都公约》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总附约及专项附约与国内立法的衔接问题。《京都公约》是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加入公约就必须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即主约、总附约的全部条款和我国接受的专项附约屮的标准条款和未作保留的建议条款均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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