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完善审判业务及案例指导和法律适用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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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审判业务及案例指导和法律适用机制的思考背景与运行特点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审制上的结构模式,很大程度上被类似于内部行政性管理体制所支配,形成了一系列非正式的但乂颇有影响的,被要求遵循执行的审判业务指导和法律适用监督机制,反映了审判业务及案例指导层面和法律适用格局的多轨制。在现行审判业务结构上,存在着上下级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和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就审判业务问题而形成的多层次多层面的指导、协作和相互交流的关系。而法律适用(狭义)则是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整个过程,在法律解释学上特指将待决事实置于规范要件下

2、,以获得特定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它更注重突出对审判过程屮法律适用的维度、方法、情形和法律释明权限上。曲于技术局限和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使得在个案上业务指导和法律适用的随意性被延伸和扩大,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人民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基层法院有时甚至还要参照中院和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合议庭及审委会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耒作规定,且又无其他参照性意见和案例参考的悄况卜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求得指导意见似乎成为解决疑难问题的首选,下级法院及主审

3、法官对指导性意见大多表示认同并据此作出裁决,即使对个别指导性意见持有异议,但为了解决应急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又有谁愿意冒被发冋克审和改判的风险呢?法律的应急性适用问题的背后蕴藏着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即立法的稳怎性和法律的应对性,成文法面对的最大障碍就是其局限性,而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所带来的冲击,与成文法要求的基木运行态势始终在对立屮存在。我国1=1前尚未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司法难题的变莫测一直困扰着法律的适用,使得案件的审理在有法可依和无法可依中矛盾性的并行。现行运行机制的弊端现行的审判业务指导和法律适用运行机制,客观上解决了不少的司法实践中

4、难以操作的疑难问题,对规范审判格局,制约法官的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性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业务的指导与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压减了案件的发改率,对下级法院来讲,是解决疑难问题、摆脱司法困境的一种良好方式。但是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依赖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对号入座裁决案件的运行机制,客观上既反映了立法技术和水平的粗滞后,也折射了法律适用机制的随意性。第一,将案件的请示报核(非法定报核)作为制度,干预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一是上级法院代替下级法院的司法意志。各级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作为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本身就不具备

5、随意的选择性,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们不受其他干涉依法独立审判,而请示制度的病结正是违背了司法适用的独立性原则,形成“小嘴买人嘴”的现象。司法实务中,有许多案件经过请示汇报后作岀判决,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仍作出改判和发回重审或调解结案,之所以岀现这样的尴尬局面,排除事实不清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上级法院这种非正常程序介入和先入为主,干涉了下级法官裁决案件的独立性,以长官意见替代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合意。二是变业务指导为领导。审判业务的指导本身为了加强业务交流、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它的正当性存在方式应当是交流性

6、和和互性。借鉴性的裁决案件对拓宽审案视野,丰富法律业务知识是很有益处的。但在司法实践屮,不少的下级法院遇有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时,首先不是寻找适法,而是寻求上级法院“指导”,将自己的业务提交上级法院包办,然后贯之执行,将纯粹的应用法律变成行政性的业务指导。这种操作的实际后果,就是变二级审理为一级审理,隐形地剥夺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权利和二审法院纠错的机会。三是为上级法院隐形干预下级法院裁决创造籍口。业务指导非强行性规范,由于长期备受行政化体制的影响,下级法院已习惯于类似上级法院行政性的指导方式,“执行命令”也似乎成为惯常,这种执

7、行方式的后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下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扩人,但借以指导名义不当干涉下级法院裁决的先例还是时有发生,在这种监督指导角色转化为行•政领导角色的过程中,人为性的破坏了法定的程序。第二,刻板模式,难以提升应用法律水准。对现行审判业务指导和法律适用机制的否定性认同,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其存在的价值,任何一种运行机制的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道理,现行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解决了许多应急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用,但缺失依存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适用规则,加之指导的管道政出多门,往往对相同和相似的案件的掌控上产生分

8、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具体业务部门就相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地方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的差异,给下级法院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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