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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思考2012年第7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7,2012(第14卷第7期)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Vol.14.No.7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民主与法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思考⒇刘卉赖锴(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摘要]四个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吸引法学界愈加关注独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积极关注该制度承载的价值和功能,分析它存在的问题,继而生发出一些完善的思考,离不开有权主体积极作为和社会公众的积极行动。[关键词]指导案例;参
2、照;类似案例;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2)07—0029—0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从制度设计阶段开始走向实施阶段。该指导案例和其赖以产生的案例指导制度吸引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颇多关注,法律界无一例外为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鼓掌欢庆,一致支持该司法改革措施,同样期待该制度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然而,指导案例出台的谨慎、发布数量的不足,而且该制度又处于发展初始阶段,通过指导案例发挥的作用还需要司法检验,再加上该制度本身设计的诸多缺陷,都为关注该制度的人们平添几分期冀。通过仔细学习四个
3、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笔者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生出一些看法,遂为关注该制度的声音增加一分音色。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历史渊源。作为具有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效率功能类似的司法措施长期以来一直在各级法院中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只不过被冠以“参考案例”、“指导案例”、“先例”等异样名称。现今的案例指导制度离不开各级法院前述措施的经验积累,也无法回避前述措施所承载的司法价值。即便不能用一脉相承来说明案例指导制度和其以前包括今后仍允许存在的各级法院的类似司法措施之间的关系,也足以说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密
4、切的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顺应了司法发展的趋势,适应了司法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在吸取我国传统法例制度合理因素和英美国家判例法有益成分的基础上,顺应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发展的大趋势,经过实践探索创制的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中指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制定法的弥补,是在制定法缺乏,或制定法不明确、有争议的情况下,通过确定案例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必须由司法来解决的问题,并为以后的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个指导性依据。”从理论和实务界上述两个典型观点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顺应中央要求的一项司法改革
5、创新措施,从设立之始就承载起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正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如期发挥作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状况将得到缓解,司法公信力将得以增强,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得以良性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先例制度,不属于法官造法,不属于法的渊源。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无既有经验借鉴,摸索中前行会遇到意料之外的难题,同样,该制度的有效实行还需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所有这些,都说明该制度发展的艰巨性,进而彰显完善该制度之必要。综上,无论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渊源,还是该制度的定位、价值功能以及该制度发展的艰巨性无不折射出案例指导制度完善之必要性。二、案例指
6、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指导案例的界定标准模糊什么样的案例能成为指导案例,这是案例指导制度必须明确的首要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的《规定》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等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界定为指导性案例。仔细分析上述指导性案例的条件,不难发现:指导案例的判断标准过于主观,判断主体过于单一。无论是“关注性”、“典型性”还是29⒇[收稿日期]2012-02-21[作者简介]刘卉(1979-),女,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赖锴(1978-),男,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师。2012年7月第14卷
7、第7期刘卉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思考Jal.2012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櫶Vol.14.No.7“新类型”其评价标准急需细化和客观化。一个案例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最终决定主体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网络技术的发展能让任何案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何理解“广泛关注”的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1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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